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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實際執行的選項如此之少?
為什麼只有一小部分期權被行使(17%,我在 OIC 網站上看到)?如果在到期時,期權在貨幣中,它將被自動行使,或者期權所有者應該行使它來實現他的利潤。
我能想到的是(看漲期權場景):
- 如果他不行使,他的損失=支付的保費
- 如果他行使,他的利潤=現貨價格-執行價格-支付的溢價-交易成本。
如果這個數字>支付的保費,他應該行使。
那麼為什麼行使的選項如此之少呢?條件#2那麼罕見嗎?
大多數期權沒有被行使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很明顯,第二個不太明顯。
顯而易見:實際上毫無價值的期權不會被執行。
- 到期但未行使的期權幾乎總是毫無價值的賭注,根本沒有回報。這包括行使價高於目前基礎價格的看漲期權和行使價低於其的看跌期權。有很多選擇。
如果有價值的期權以某種方式到期,這可能是一個錯誤,或者交易成本超過了剩餘價值;不是很沒有價值,但也不是“值得”。
不太明顯的:一個有價值的期權可以在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被取消。
- 購買期權的交易者可能在某些時候顯示出比預期更快的收益,或者超出他的容忍度的損失。如果獲得收益,他可能希望在到期前賣出以更快地實現收益。同樣,如果虧損,他可能想早點承擔損失。在這兩種情況下,他的資本都被釋放了,他可以擔任另一個職位。
而且 - 這是關鍵部分 - 與該期權銷售相匹配的另一端通常是首先創建(編寫)完全這樣的期權合約的買家 - 期權作家- 並且希望擺脫他的位置。
期權作者首先是負責創建期權和增加“未平倉合約”的交易者。任何擁有正確種類和級別的期權交易賬戶的人都可以做到這一點。
寫期權的交易者通過指示他的經紀人“賣出以打開”期權的新實例來做到這一點。然後交易者在該期權中擁有空頭頭寸(負數量),並且一直可能受到與期權行使權相匹配的義務的約束。
期權賣方擺脫空頭頭寸及其義務的唯一方法是:
- 不是自願的:被分配。也就是說:買方行使了期權。賣方必須通過向期權持有人傳遞標的物(如果是看漲期權)或從期權持有人處購買標的物(如果是看跌期權)來履行其義務。
- 非自願:期權到期一文不值。這是作家的理想情況,因為收到的溢價(減去交易成本)的 100% 是利潤。
- 選擇:作者可以在到期前使用與經紀人的“買入平倉”訂單**自由回購完全相同類型的期權。**一旦以“買入平倉”的方式購買了期權,它就消除了空頭頭寸和義務。該選項被取消。持倉量下降。
被取消的期權只是沒有足夠長的時間到期或被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