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銀行和西方銀行的區別
我最近一直在閱讀伊斯蘭銀行和西方銀行之間的差異,發現主要區別在於伊斯蘭銀行在放款時不收取利息,而在接受存款時不發放利息。
他們選擇與存款人或貸方達成協議,而不是利息,以分享用於產生資金的利潤。因此,如果我是藉款人,打算購買投資房產或開展新業務,我會去銀行簽訂協議,借入資金並在 Y 年後償還本金和 X% 的利潤。同樣,如果我是存款人,我會將我的錢帶到銀行並簽署一項協議,在 Z 年後銀行將償還我存入的資金以及銀行用我的資金產生的利潤的 W%。
我覺得奇怪的是,風險完全在於借錢的一方(即銀行作為貸方,客戶存入資金)。換句話說,如果借款人購買投資物業或開辦新業務在約定的期限內虧損,那麼他們可以走開,他們所失去的只是他們的時間,而銀行會承擔全部損失。同樣,如果銀行用存款人的資金虧損,那麼存款人將承擔全部損失。
伊斯蘭銀行的理念似乎是雙重的;賺取利潤和對社會負責,他們認為收取利息是對社會不負責任的行為。
我的問題的第一部分是:如果伊斯蘭銀行在盈利方面沒有問題(因為沒有盈利他們就無法保持開放和運營),他們為什麼反對收取利息?畢竟利息基本上是對貸款人借錢的機會成本的補償。
我的問題的第二部分是:如果貸款人承擔了與借入資金有關的所有風險,那麼借款人會不會為了獲得越來越高的利潤而開始承擔不必要的風險?這不會最終創造一個泡沫環境,整個紙牌屋都可能崩潰,導致伊斯蘭銀行吸收所有損失並倒閉。
我不確定伊斯蘭教法中反對高利貸的神學基礎。IIRC,伊斯蘭教法禁止過度補償,對此的現代解釋包括利息。
關於銀行業的規則在宗教信仰中很常見。天主教會將利息視為“時間的買賣”,由於時間是上帝控制的力量,因此收取利息是一種異端做法。
對於私人交易,現代伊斯蘭銀行業務是戰後出現的一個相對較新的現象。我不認為這種銀行業務方式是“紙牌屋”,它只是不同而已。美國的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亞州,也使貸方面臨更高水平的風險。(即藉款人可以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