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美國公民,我是否應該因 FATCA 而在非美國銀行只有 50,000 美元?
2010 年 3 月 18 日頒布了《恢復就業激勵措施 (HIRE) 法案》,旨在增加美國的就業。它還包括《外國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該法案對擁有外國賬戶的外國銀行和美國公民有一些繁重的稅收和法規。
- 外國金融機構 (FFI) 必須與美國國稅局 (IRS) 達成協議,否則他們從美國投資中獲得的任何收入將按 30% 的稅率徵稅。
- FFI 和 IRS 之間的協議將包括要求 FFI 必須披露有關美國實體(公司或公民)擁有的任何賬戶的資訊。資訊:
(1) 賬戶持有人姓名或持有公司和信託的美國人士的地址、TIN(納稅人辨識號)和(在間接關係中)中介公司的姓名 (
- 賬戶和託管號碼
(3) 賬戶餘額和託管資產
(4) 總收入和總提款
(5) IRS 要求的進一步資訊(後續請求)
- FFI 必須為每個美國賬戶持有人獲得豁免(必須包括上述資訊),以便可以豁免 30% 的預扣稅。如果 FFI 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禁止披露所需資訊,則 FFI 必須關閉賬戶,否則其持有的任何美國投資將面臨 30% 的預扣稅。
- 外國賬戶低於 50,000 美元的公民不需要披露要求。
以下情況不受 FATCA 約束:
- 任何外國政府,外國政府的任何政治部門,或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的任何全資機構或工具
- 任何國際組織或其任何全資擁有的機構或機構,
- 任何外國發行中央銀行,
- 部長為本款的目的而確定為構成低逃稅風險的任何其他類別的人。(這是我最喜歡的。財政部長有權決定該法律適用於誰,這證明了美國繼續朝著成為一個男人國家而不是一個法律國家的方向進行暴政。)
ZeroHedge認為,這是更嚴格的資本管制的開始,以防止美國公民將他們的資產轉移到離岸和越來越多的破產和絕望的美國政府的控制範圍之外。我傾向於同意。
那麼:由於 FATCA,我應該只有 50,000 美元在非美國銀行嗎?
這不是一個好看的。
但是,在我看來,這並沒有太大的改變。長期以來,美國公民一直被要求為其全球收入納稅,並披露其在全球銀行持有的資產。這項法律似乎“只是”誘使外國銀行幫助執行它。
如果您的海外資產總額超過 1 萬美元,您實際上需要送出FinCEN 表格 114“FBAR”:外國股票、ETF、共同基金、房地產等。
這是最重要的門檻,而不是 5 萬美元FATCA。
那麼:由於 FATCA,我應該只有 50,000 美元在非美國銀行嗎?
如果您認為對您的正確分配在海外有超過 1 萬美元,我認為這不會讓您改變主意。
ZeroHedge 認為,這是更嚴格的資本管制的開始,以防止美國公民將他們的資產轉移到離岸和越來越多的破產和絕望的美國政府的控制範圍之外。我傾向於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你很可能會得出結論,在這些資本管制出現之前,現在在海外擁有超過 1 萬美元是個好主意。
請注意,此問題最初引用TD F 90-22.1,已被 FBAR 取代,如IRS 頁面上關於 FBAR的括號中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