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強制性的最低責任汽車保險覆蓋率如此之高?
在世界各地,您都需要涵蓋您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的汽車保險。在奧地利和德國,該保險必須承保至少 7 790 000 歐元的損失。是不是有點高?
這個加拿大部落格解釋說,1 000 000 加元(741 212 歐元)的覆蓋範圍是不夠的,特別是如果您使某人癱瘓。我同意,但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達到近 800 萬。
在美國這個可怕的“醫療賬單”國家,情況如何?令人震驚的是,該網站建議的保險範圍為 300 000 美元(284 950 歐元)。
我很難想像一場事故會造成超過 1000 萬歐元的損失。可能會嚴重傷害 5 人或更多人,或者在燃燒的建築物中撞毀唯一的消防出口。也許撞到盧浮宮和丁字褲蒙娜麗莎。
讓我們看看這種怪異事故發生的頻率。除了保險費的差異,我找不到任何其他數據。
新司機的 7 790 000 歐元保險和 15 00 萬歐元保險的保費差異約為每月 1 歐元或每年 12 歐元。由保險公司支付的額外索賠介於 0 到 7 210 000 歐元之間。讓我們賺 300 萬歐元吧。對於一家保險公司來說,要想實現收支平衡,每年發生這種異常事故的機率必須是百萬分之四。在德國,大約有 5000 萬輛被保險車輛。也就是說,要收支平衡,每年這樣的畸形事故不能超過200 起。但是真的有這樣的事故嗎?我無法找到數據。
這一切都是為了獲得更多的保費,還是在任何情況下如此高的覆蓋率是合理的?
我認為你低估了在有人死亡或重傷的事故中被追究責任的成本。您可能需要為使用呼吸機的人的終生護理費用負責,包括他們損失的工資。正如一位財務顧問曾經對我說的那樣:“你想知道它有多糟糕嗎?想像一下因為涉及一輛滿是神經外科醫生的汽車的傷害事故而被認定有過錯”。我無法與歐洲交談,但2020 年在加利福尼亞州發生了 6 起涉及車禍過失致死的訴訟 $ 3,000,000 and $ 14,000,00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