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
什麼是“買方公司”和“賣方公司”?
為什麼機構被稱為買方公司,而經紀自營商被稱為賣方公司?
據我了解,機構和經紀交易商都做買賣,那麼買方與賣方區別的基礎是什麼?來自維基百科:
在買賣交易中,買賣雙方的分割應該從證券交易服務的角度來看待。投資界必須使用這些服務來交易證券。“買方”是這些服務的買方;“賣方”,也稱為“主要經紀人”,是這些服務的賣方。
我猜他們所說的“服務”是指做市?
傳統上,交易商和經紀交易商與產品的實際生產者或證券的發行人聯繫,代表他們在交易所出售。當然,傳統上消費者會站在買方一邊。
如今,任何人都可以從任何一方進入市場。即使您不持有證券或產品,您也可以將其出售,並承擔必須在交割日之前囤積它以換取現金或其他證券的風險。另一方面,如果您不能持有產品或證券,您仍然可以購買它,冒著不得不通過傳遞以換取現金或其他證券的方式處置它的風險。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您(賣方)都會承擔風險並提供產品/證券/現金。這通常被稱為做市。現代文獻創造了流動性接受者(買方)和流動性提供者(賣方)這兩個術語。更準確地說,風險管理文獻將使用術語風險承擔者(賣方)和風險分散者或風險降低者(買方)。
這在現代抽象市場中很能說明問題。考慮一個不允許抵消或對沖的市場,因為所討論的產品是抽象的或理論的,例如天氣交易、波動率交易、通脹交易等。總有一方試圖消除對產品的依賴或相關性(風險降低者,買方)和交易對手承擔風險(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