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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我在租約結束前 4 天從房產中搬出——我要交出全部租金嗎?

  • February 25, 2020

我的租約定於 4 月 20 日結束,但我已與房東達成一致,我將於 15 日搬出(這是他們的想法,但對我來說效果很好)。我是 20 號搬進來的,所以我的月租支付期是 20 號到 19 號。

我的房東要求我支付全部月租,並說當我拿回押金時他們會退還給我,但我對此不太滿意。我是否有法律義務支付整個月的租金,或者我可以將這筆金額減去我將不再住在該物業的 4 天嗎?

這不是法律建議。我不是律師。也就是說,如果您的書面租約規定您可以在 20 日之前留在公寓,那麼您將提前搬出的口頭協議不具有約束力,除非您的房東提供了一些對價以換取您同意更改租約。可能,即使在那時它也不具有約束力,除非房東實際上將其寫下來作為對租約的修改。房東不能白拿東西。您可以拒絕房東在事後償還您的提議並要求提前付款(以減少租金的形式),或者按照約定在整個租期內逗留。

就個人而言,我不會這樣做。

如果他們已經同意您不需要支付全部金額,那麼額外支付他們,以便他們可以保留並承諾稍後償還,只會給您帶來潛在風險。

只要你有書面的東西(電子郵件很好),你們兩個同意你會提前搬出,因此最終不會支付你租約的最後 4 天,我會繼續調整你的最終租金支付因此。

這可能會惹惱您的房東,他們會在決定保留多少押金時對您提出異議。但如果他們是那種會那樣做的人,他們可能無論如何都打算把你搞砸。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2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