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司產生的投資收入的稅率高於個人產生的投資收入?
我經常很難理解我的會計師,所以我請其他人解釋他所說的話。我歡迎從任何具有類似稅法的國家/地區獲得的經驗中獲得見解(不必完全相同)。
如果我將公司現金儲備的一部分投資於股票市場,我向我的會計師詢問了稅收影響。他這樣回答:
加拿大稅務局將以不同的稅率對投資收入徵稅。在安大略省,活躍業務收入的稅率為 13.5%,而投資收入的稅率為 50.17%(這包括一些可退稅;在支付股息和收回可退稅後,淨稅降低至 19.5%)。
看到 50.17% 的數字讓我感到沮喪,我擔心將有效稅率提高到 19.5% 需要大量的文書工作。所以我有幾個問題:
- 政府對企業產生的投資收入徵收更高稅率的動機是什麼?政府是否出於某種原因想要阻止這種做法?
- 公司很少將公司現金儲備投資於股票嗎?
- 在我註銷所有相關業務費用後適用稅率嗎?還是在我有機會註銷相關業務費用之前適用稅率?如果是前者,那還不錯
我將很快在網際網路上搜尋有關此事的更多資訊,但由於我經常在網際網路上發現外行人難以理解的資源,所以我想我先從這裡獲得一些背景知識以獲取上下文。
我將避免在這方面深入研究技術。
簡而言之,加拿大的稅收制度是在“一體化”理論下建立的,這意味著個人應該沒有稅收優惠,也沒有稅收處罰,無論他們的收入是通過公司賺取的,還是直接賺取的由人。
為了實現這一理論目標,《所得稅法》包含許多條款來填補“漏洞”,否則這些漏洞會給公司帶來稅收優惠或懲罰。
一、綜合稅制的假設理想:
如果公司稅為 30%,個人稅率為 45%,那麼當我個人收到收入時[直接作為非公司企業的所有者,或通過我的公司作為法人企業的股東獲得的股息],對該收入流支付的總稅款應為45%。如果繳納的稅款總額 > 45%,那麼我在合併業務時遭受了損失;如果支付的總稅款 < 45%,那麼我通過合併我的業務獲得了收益。在整合的目標下,它們都不是理想的。
所以理論上,公司應該為其收益繳納 30% 的稅,然後我作為股東應該為我從公司獲得的股息繳納 15% 的額外稅。[這就是為什麼加拿大的股息比其他收入類型的稅收結果要低 - 以預計否則應繳納的公司稅]。繳納的稅款總額 = 45%。成功!
但是,如此簡化的系統會產生許多漏洞。一個例子是您在問題中提出的情況:如果我有 1000 萬美元的財產,我的年收入為 7% = 70 萬美元,該怎麼辦。如果我沒有公司,那麼我將支付 45% 的稅。如果我持有一家公司的投資,那麼我只需要繳納 30% 的稅,直到 40 年後我真正需要從該公司獲得股息[因為也許我不需要這筆額外的錢——這是我的僅退休“窩蛋”]。所以我會大大推遲我的納稅義務。這意味著我從合併中獲得了稅收優惠,這與整合的目標背道而馳。
政府如何試圖堵住這個特殊的漏洞?額外的可退還稅款。簡而言之,公司支付的額外稅率在向股東支付股息時退還給它。這意味著投資收入立即按“最高邊際稅率”徵稅,直到它作為股息支付,此時公司稅額降低,股東最終繳納個人稅,使總收入恢復到應有的水平如果他們個人賺取了投資收入,則一直如此。
這會產生您在問題中看到的結果。
為什麼政府不對“積極營業收入”應用同樣的原則?因為政府特別希望允許您推遲對活躍營業收入徵稅。這是一種促進經濟活動、小企業增長、就業以及所有這些類型的事情的嘗試。這意味著,如果你的企業賺了 10 萬美元,而你只拿了 4 萬美元的薪水,而你將額外的 6 萬美元再投資到企業中,你就會增加經濟產出,這有多種原因。這個目標是否“正確”不是這個答案的一部分。
請記住,稅法很複雜,特定情況的直接結果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法律的初衷。稅收制度越好,具體結果就越能符合最初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