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優先股
假設我與出租物業的賣方達成協議,借給我 300,000 美元,以通過 Inc. 回購原則中的優先股融資。
1- 為什麼這些優先股在我的負債中被視為權益而不是債務?我不明白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的基本原因。
2- 我和我的會計師討論過。他向我解釋說,即使賣方通過此類行動為我提供資金,例如,如果我決定為我的建築物再融資,銀行仍有可能將其視為債務。我明白他的意思,因為如果我拿出 $ 3000 each month to quietly buy back his shares, there is a good chance that the bank will ask me what is this $ X 次每月發布 3000 個。有沒有辦法讓銀行相信這是股權而不是債務。
您使用的各種術語彼此不完全一致,這可能是問題的一部分。如果有人“借給你錢”,根據定義,你欠他們一筆債。這就是“貸款”。
相反,如果您提議向某人提供貴公司的優先股以換取財產,則您可能沒有直接義務償還他們。究竟什麼是“優先股”將取決於該股票中包含的條款;如果要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也許它需要每年派發股息,也許它在某些情況下有權清算,甚至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有權轉換為法定債務。
出於法律目的,股權就是股權,債務就是債務,儘管它所包含的經濟現實通常是這樣。
出於會計目的,股份類別的性質將決定其是否歸類為債務或權益。對於考慮向您借錢的銀行,他們更關心您/投資的經濟償付能力,而不是會計處理。
就銀行而言,該安排的法律或會計定義是什麼並不重要,他們關心的是在您無法償還抵押貸款的情況下它可能如何影響他們的經濟實質。事實是,如果您的“優先股”實際上與債務非常接近,以至於有人會認為這是對您出售房產的有效補償,那麼銀行可能會以同樣的方式考慮它。此外,即使有極少的方式可以迫使您被 PS 持有人單方面清算,銀行也可能不想參與其中。
很明顯,您正在嘗試進行某種類型的財務操作,以通過以某種方式協調事物來繞過某種類型的流動性或可行性測試 - 並且只需 30 萬美元的貸款,任何銀行都不太可能願意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以確認您提供的證券確實物有所值。他們只是擔心 PS 持有人會得到報酬,讓他們持有一個毫無價值的公司,對它不可能償還的債務負責。
1- 為什麼這些優先股在我的負債中被視為權益而不是債務?我不明白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的基本原因。
他們不是。他們是公司的股權,但你不是公司。因此,自從您擁有它(或承諾通過優先股從擁有它的任何人那裡回購)以來,您在公司中有 30 萬美元的負基礎,但其他人為此投入了資金。因此 - 這對你來說是一種責任。你承諾回購股票。
有沒有辦法讓銀行相信這是股權而不是債務。
不,因為它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