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析
為什麼國庫股票法假定相關公司是獲得行使期權收益的公司?
閱讀有關TSM以計算已稀釋流通股的資訊,並對事情的措辭感到困惑。
我想我了解如何進行計算以獲取 TSM 稀釋股份的程序,但該方法似乎假設相關公司是唯一可以創建期權合約的實體,因此將是唯一收集為回購股份而行使的所有期權的收益。
這沒有錯嗎?或者這是一種假設的方法來思考該方法,實際上還有一些其他的基本邏輯可以解釋為什麼即使該公司不是唯一一個創建期權合約的公司,TSM 仍然有意義?如果是這樣,有人可以用另一種方式解釋這種推理嗎?
我認為您在這裡缺少的關鍵是,只有公司本身編寫的期權才能導致新股的產生,因此具有稀釋性。
對於由投資銀行或經紀人等外部實體創建的期權,行使期權時傳遞的股票是從市場上現有的股票中傳遞的。這意味著在行使這些期權時,一方(看漲期權的賣方或看跌期權的買方)必須要麼使用他們已經從公司購買的股票,要麼在市場上購買它們來履行行權。由於在這兩種情況下,這些股票已經存在,因此它們不會增加已發行股票的數量,因此它們不會改變股票的數量。
只有公司自己可以自己創造新股,因此只有公司自己寫的期權才會導致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