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估分拆公司的 RemainCo 和 SpinCo 時使用母公司的 PE 的邏輯?
閱讀 Maurece Schiller 的一本舊書,其中有一節是關於如何評估公司計劃/經歷分拆的方法。在其中,他使用母公司的市盈率來評估 SpinCo 和 RemainCo 的收益。這讓我有點困惑,因為我認為使用基本面與分離業務更接近可比的企業的倍數(我通常看到的相對估值完成的方式)和使用舊母公司的倍數會更有意義多重似乎有點隨意。從書…
例如,如果母公司股票定價為 60 美元,按每股 5 美元的 12 倍市盈率,排除子公司的貢獻 [本例中假定為] 每股 1 美元,然後計算股票價格。這將是 4 美元的 12 倍,即每股 48 美元。下一步是根據 12 倍的市盈率估運算元公司股票的價值。如果我們假設子公司每股收益為 2.50 美元[本例中子公司的未分配總收益],那麼估計值為每股 30 美元。加上母公司和子公司股票的價值分別為 48 美元和 30 美元,作為剝離情況,我們有一個母公司股票的指示價值為每股 78 美元。
有人可以在這裡解釋使用父母的倍數而不是其他類似業務的邏輯(假設存在這樣的組合)嗎?
最近向受過正規金融教育的人詢問他們在分析分拆情況時做出的類似估值決定,他們說了一些大意…
我決定不[使用來自comps的倍數而不是母公司的估值比率],以說明當時市場如何隱含地對一個籃子中的兩個獨立企業進行估值。通過被集中在一個實體中,我的想法是他們可能仍然表現得像他們在不應該的時候以相同的倍數進行交易。[至於考慮這些業務的可用補償] 在確定未來/內在價值時會考慮這些事實,其中 SpinCo 與一些 SpinCo 等效補償的倍數比較…
因此,基本上,使用母公司的倍數對剩餘公司和分拆公司的相對估值進行編碼的假設是,市場仍會以與母公司相同的倍數估值來看待(無論如何在分拆的初始時間)新業務(儘管我仍然沒有找到任何解釋席勒這樣做的具體原因,或者在與母公司的主要業務不同的業務分拆的情況下,這種邏輯將如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