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

洗售規則 - 跨賬戶多次購買

  • January 21, 2021

如果我買入股票/期權,虧本賣出,然後在多個賬戶中回購同一股票/期權,第一次回購是否適用清洗規則?我認為我對期權的理解是,對於清洗規則購買,它們都被認為是相同的,所以讓我們假設看漲期權的執行價格相同。

賬戶 1:

2020 年 1 月 5 日 - 以 2.55 美元(5100 美元)購買 20 個 STOCK_A 電話

2020 年 1 月 10 日 - 以 2.00 美元(4000 美元)賣出 20 支股票(虧損 1100 美元)

2020 年 1 月 12 日 - 以 1.95 ($3900) 購買 20 個 STOCK_A CALLS

賬戶 2:

2020 年 1 月 15 日 - 購買 100 個 STOCK_A @ 50 ($5000)

我的理解是,在 2020 年 1 月 12 日購買看漲期權會觸發洗售。成本基礎是否適用於第一次股票/期權購買,在這種情況下,2020 年 1 月 12 日交易的成本基礎是(3900 美元 + 1100 美元)。

這也是假設這些賬戶都不是 ROTH IRA。如果 Account 2 是 ROTH IRA,這會改變什麼嗎?我的理解是,涉及經紀賬戶損失和 ROTH IRA 購買的清洗規則意味著損失永久失去:它不能在任何地方延期,並且 ROTH IRA 中股票的成本基礎保持不變。

有趣的問題,我不知道確切的答案。

(1) 是的,您是正確的,20 年 1 月 12 日的看漲期權購買觸發了洗售,並且 1,100 美元的損失被添加到其 3,900 美元的成本基礎上。

(2) 國稅局修訂規則。2008-5 修訂規則。2008-5 規定,如果您在應稅賬戶中發現虧損,並且您在 60 天視窗內購買了基本相同的證券,那麼the loss is permanently lost: it cannot be deferred anywhere and the cost basis of the stock in the ROTH IRA remains the same.

因此,如果您在 2020 年 1 月 12 日進行了前兩次期權交易(損失 1,100 美元)並在賬戶 2 中購買了 IRA 股票而沒有進行看漲期權回購,那麼您將違反上述規則。

(3) 我不確定如何處理兩次虛售違規行為、兩個賬戶以及涉及 IRA 賬戶的情況。我的直覺是,第 3 次交易通過成本基礎調整創造了虛售,第 4 次交易導致該調整失敗,您將永久失去扣除 1,100 美元的能力。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3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