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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投資的股息可以簡單地作為稅收目的的資本收益來對待,那不是更好嗎?

  • April 18, 2015

假設我在 2000 年以 25c 的價格購買了 100 股 XYZ 公司的股票。

如果 XYZ 公司在 2001 年向我支付 5c 的股息,我將對 5c 的股息欠稅,希望是合格的股息(?)。

另一方面,如果他們繼續持有現金,我將不欠任何稅款,並且希望我能夠以 5 美分的價格出售我的股份,因為公司的金庫中有那麼多額外的現金。這將使它成為5c的資本收益,對嗎?

令人困惑的地方:如果他們有股息再投資計劃怎麼辦?以我幼稚的觀點,如果我所有的股息都被再投資了,基本上它應該相當於公司保留了現金,當我出售我所有的股份時,我應該能夠將其視為資本收益(100 + X 來自再投資)。

所以一個問題 - 根據美國稅法,這真的是一個有效的論點嗎?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我看到了相反的建議。

但實際上,我的主要問題是——如果可以這樣對待股息再投資,對每個人(納稅人、國稅局)來說不是更簡單嗎?到底為什麼要麻煩計算每筆股息再投資的基礎(正如我所看到的那樣)?

你的直覺是不正確的,有兩個原因。首先,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股息再投資被視為您獲得了現金並自己購買了更多股票。即使股息為您再投資並且您永遠看不到現金,情況也是如此。其次,將股息再投資與公司保留現金不同。如果他們保留現金,則將其作為資產列入賬簿。如果他們給你現金,而你買了更多股票,你買的股票的賣家,而不是公司,會得到你的現金。

至於為什麼會這樣,很難說。稅法不是一下子創建的。在過去的一個世紀裡,它通過許多不同派系的妥協而增加,每個派係都有自己的議程和利益。

如果您不喜歡派息,請購買從不派息的公司。那麼,你所有的“收入”都將來自資本收益。公司有時也會發行“股票股息”,這對股東來說是非應稅事件。

從美國國稅局的角度來看,你只是在每個季度購買更多的股票。這沒有什麼特別之處,因此您必須遵守此類交易的所有規則,包括諸如未來可能的洗售之類的煩惱。

您建議國稅局(以及所有州稅務機關)做什麼?在我看來,以某種方式將再投資和接收現金的人分開會更麻煩。無論如何,所有最近的成本基礎都會報告給美國國稅局,所以跟踪起來並不困難。

對於您問題的另一部分,請記住,有些投資者確實喜歡獲得股息,不一定將其再投資,而是將其用於生活費用(或任何費用)。

此外,當 xyz 公司的股價在經濟衰退期間下跌 40% 時,他們的股息支付不一定會減少 40%。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喜歡持有派息股票的原因,因為他們的收入流更穩定。

最後,從根本上說,許多人通過折現現金流來評估股票,因此我們預計公司最終會支付股息(或破產並支付剩餘部分)。

TLDR;股息就是股息,DRIPs 是為了您的方便。它們不會改變您交易的特徵,因此美國國稅局會將其視為股票購買。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7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