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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會選擇 40 年折舊而不是標準的 27.5 年?
去年我把我的主要住所變成了出租物業。出於折舊目的,我必須在 GDS(“通用折舊系統”)或 ADS(“替代折舊系統”)之間進行選擇。一旦我選擇,我永遠無法改變它。
主要區別似乎是 ADS 為您提供 40 年的折舊期限,而 GDS 為住宅出租物業的 27.5 年。
我是折舊概念的新手。我的基本理解是,折舊期越長,每年的扣除額就越小(被動)。但是,您的成本基礎並沒有迅速下降。因此,如果我打算在 10 年後出售該物業,由於基差較高,我將獲得較少的資本收益。
目前,該物業正在給我一個小的被動損失。但是我沒有被動收入,所以我不能使用扣除。
在做出選擇之前我還應該考慮什麼?(例如繼承問題,將其改回主要住所等?)
謝謝你。
來自 IRS Pub 527 (2014):
If you choose to use ADS for your residential rental property, the election must be made in the first year the property is placed in service. Once you make this election, you can never revoke it. For property placed in service during 2014, you make the election to use ADS by entering the depreciation on Form 4562, Part III, Section C, line 20c.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您需要使用 ADS:
需要使用 ADS。您必須為以下財產使用 ADS。
- 列出的財產在合格的商業用途中使用了 50% 或更少。有關所列財產的資訊,請參見第 5 章。
- 年內主要在美國境外使用的任何有形財產。
- 任何免稅使用財產。
- 任何免稅的債券融資財產。
- 所有主要用於農業業務並在任何納稅年度投入使用的財產,在此期間,對某些農業成本不適用統一資本化規則的選舉生效。
- 由於該國維持貿易限製或從事其他歧視性行為,因此行政命令對其生效的任何從外國進口的財產。
參見出版物 946。如果這些都不適用於您的財產 - 您可以選擇ADS。當您不需要使用 ADS 時,為什麼要選擇它?如果你想不出一個理由,那就不要選擇它。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折舊期越短——他們每年可以扣除的(或累積的被動損失)越多,這通常是理想的情況。
如果您計劃在 10 年內出售,請記住折舊回收,並考慮在這種情況下被動損失(抵消固定收入)是否值得額外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