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上 一年的稅收減免會影響當年的稅收?
幾年來第一次,我正在為我的家人準備所得稅申報。由於去年是專業人士做的準備工作,我們沒有電子記錄可以直接載入到我們為準備工作購買的軟體中。因此,我手動輸入了一些值。在軟體的“採訪”中,它詢問了我們上一年(2016年)的分項扣除情況。我從我們 2016 年的 1040 中找出了這個號碼並輸入了它。令我驚訝的是,我們的納稅義務增加了幾百美元。將該條目歸零可以減少我們的納稅義務。
最大的項目(2016 年和 2017 年)是我們的抵押貸款利息、財產稅和州所得稅,還有一些慈善捐款。沒有任何形式的扣減結轉。我們在 2017 年收到的 2016 年州稅退款作為收入在其他地方輸入。
沒有任何結轉,對我來說,我們 2016 年的逐項扣除對我們 2017 年的稅收有任何影響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會這樣?還是軟體有bug?
去年,您從您的收入中扣除了 2016 年從工資中預扣的所有州稅。
但後來你做了 2016 年的州所得稅申報表,州政府將其中的一部分退還給你。
因為您去年扣除了它然後獲得了退款,所以您的州所得稅退稅由聯邦政府徵稅,並且必須添加到您 2017 年的收入中。這在表格 1040的第 10 行。
如果您在去年進行了標準扣除,則州退稅將無需納稅,您也無需將其添加到您的收入中。
沒有任何結轉,對我來說,我們 2016 年的逐項扣除對我們 2017 年的稅收有任何影響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會這樣?
兩種情況:
- 2016 年逐項列出 14,600 美元;在 2017 年 4 月獲得 500 美元的州退稅;在 2018 年 4 月告訴稅務軟體您逐項列出了上一年;輸入分項的總金額和退還的州稅金額。
- 2016 年逐項列出 12,700 美元;在 2017 年 4 月獲得 500 美元的州退稅;在 2018 年 4 月告訴稅務軟體您逐項列出了上一年;輸入分項的總金額和退還的州稅金額。
在方案 1 中,當您輸入上一年度逐項列出的金額時,稅務軟體會進行快速計算。
Previous years standard deduction = $12,600 Previous years amount itemized = $14,600 amount refunded from state = $500 $14,600 - $500 > $12,600 therefore the entire refund is taxable.
在方案 2 中,當您輸入上一年的逐項金額時,稅務軟體會進行快速計算。
Previous years standard deduction = $12,600 Previous years amount itemized = $12,700 amount refunded from state = $500 $12,700 - $500 < $12,600 therefore the refund is partially taxable.
只有 100 美元是應稅的,因為那是高於標準扣除額的金額。
稅務軟體只有在知道您逐項列出了多少時才能進行計算。
明年這將是自動的,因為軟體已經有了這些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