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為什麼不同類型公司的股票股息稅不同?
為什麼某些類型的公司,如有限合夥企業 LP 扣除的股息百分比(對我來說是 37%)比正常百分比(例如 inc,lmt 的 30%)要多?
一般來說,這樣的問題(“為什麼稅法如此”)是一個政治問題,因為歷史上所有股息都是 1936-1939 年和 1954-2003 年期間美國的普通收入;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公司股利在 49 年沒有變化後變得享有特權。
這麼說是有道理的。作為“合夥企業”,實體本身不納稅。
它們將私人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只有在投資者獲得分配時才對利潤徵稅)與上市公司的流動性相結合。
除了 MLP,這也是 REIT 和其他一些實體類型的定義特徵。
與公司股利的不同之處在於,有兩點徵稅:公司就公司支付的收入納稅,然後任何分紅給投資者的都是投資者支付的投資收入。
我假設在合夥組織和公司組織之間進行選擇的資本家評估了對實體的一美元收入的現金流量的總稅收影響,一直到投資者手頭的可用現金,其徵稅總額將低於合夥企業(至少對某些投資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