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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不需要為現金返還獎金納稅?

  • February 16, 2020

我有一張 Discover 信用卡,可以在特定類別上支付 1% 的現金返還和 5% 的現金返還。我的問題是:當取消債務 (1099-C)、利息 (1099-INT) 等內容時,為什麼不對現金返還“獎金”徵稅?

我的意思是,我很高興它沒有被徵稅,哈哈,但它沒有被徵稅感覺有點奇怪。

由於您獲得了消費獎勵,因此它們實際上是您購買價格的降低(如購買“特價”物品)。

對於給予消費者的大部分獎勵,美國國稅局將其視為折扣而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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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返還獎金被視為與老式回扣相同的方式,它被視為您購買的儲蓄(相對於實際收入),因此不徵稅。與作為銷售獲得的折扣不徵稅的方式類似。一種思考方式是,您已經對用於購買的薪水徵稅。對您獲得的 1% 作為購買折扣徵稅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您用於購買的收入已經被徵稅。如果沒有對收入徵稅,您就無法獲得 1% 的現金返還。

另一方面,投資利息是新的、新鮮的收入,因此被徵稅。取消的債務本質上是收入(債權人實際上是為您償還債務),並且再次被視為收入。

當然,這一切都需要考慮到稅收規則通常有些武斷,並且並不總是以讓您指向一致的總體規則或決策過程的方式完成。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2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