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多數人不每 8 年送出第 7 章?
請向我解釋為什麼更多的人不遵循這樣的公式:
將他們的所有資產轉換為豁免資產(無論您所在的州如何,都有大量選擇 - 符合 ERISA 資格的退休計劃;年金;人壽保險計劃;子女/他們自己的信託;與配偶共同租賃的宅基地;配偶名下的賬戶;終身訂閱和會員資格;給家人和可靠朋友的禮物;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昂貴的學位;維持生計所需的昂貴物品;整形手術;牙科工作;高質量但無法出售的個人物品;被低估的藝術品,未成熟的古董;各種擔保資產……)。然後:
以戰略順序開立眾多信用卡和其他信貸額度,並在它們之間積累巨額循環債務,同時使用任何易破產的資產來獲得更多貸款。然後使用所有這些信用 - 或以信用購買並以現金出售的東西 - 來
支付欠孩子或前配偶的任何款項;給國稅局;學生貸款;以及現在絕對必須支付的任何其他費用;然後
在上述所有豁免類別中完全最大化其資產;然後
在可自由支配的類別中購買他們認為未來 8 年可能想要或需要的所有東西,通過將所有東西都完全歸為自己的方式,注意那裡沒有任何一件真正有價值的物品;然後
環遊世界和/或擁有他們夢寐以求的所有“無價”體驗,而領取薪水的需求不到零;最後
聘請優秀的破產律師。
經過 8 年的上述樂趣:申請第 7 章並消除所有債務。然後靠他們在第(1)部分獲得的大量資產過一段時間,直到他們發現自己有更多的功勞,可以重複步驟(2)和(3)直到他們死去。
我考慮了這個計劃的法律和道德方面(我無意執行,因為我有資產,感謝 Gd 以及其他原因)。我可能有一些細節錯誤,但總的來說,總體構想似乎是合法且不侵權的。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涉及向破產法庭撒謊。我不會說這樣的計劃是出於“善意”,但我不知道在我們所談論的上下文中是否有人正在出口甚至假裝要出口這樣的事情。那麼為什麼不按照我的建議去做——或者更確切地說,為什麼不讓更多的人這樣做呢?
tl;dr:為什麼人們不使用信用卡為免破產資產提供資金,然後申請破產,以這些資產為生,獲得新的信貸並重複?
*不同但相關:為什麼沒有更多的人使用信用卡並跳過這個國家?
有些不同但相關:為什麼可以取出大量信用卡,將它們最大化並在 7 年內違約?*
這樣做你可以偷一些錢而僥倖逃脫。但是,有一些機制可以限制您可能造成的損害。
首先,您首先需要擁有良好的信用,然後才能藉到大量資金。這需要在您打開開關並停止償還債務之前支付一段時間的賬單。
為了最大程度地偷竊,你會想在很短的時間內償還債務,因為一旦你停止償還債務,你的信用等級就會下降到你無法借貸的地步不再。
在您申請破產後,第 7 章破產保護會在您的信用報告中保留 10 年。雖然它在您的信用報告中,但您幾乎可以藉不到任何東西。
在它消失後,您需要一點時間來重新建立您的信用,直到您可以藉入大量資金並再次違約。
因此,您可以做到的最短時間範圍可能是每 15 年左右一次。
該計劃確實需要至少對每個債權人撒謊,因為當您借錢時,您承諾會償還,而您事先計劃不這樣做。
雖然從技術上講,您可以每 8 年申請一次破產,但您的法律記錄會一直伴隨著您,並且在某個時候(可能是您的第二次破產,但肯定是第三次),法官會看到這種模式並考慮拒絕您的破產欺詐的基礎。
你所描述的是一個相當明確的欺詐案例。(a) 獲得債務並隨後無法償還,以及 (b) 事先知道您從未打算償還債務,這兩者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後者在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欺詐定義範圍內。例如,在英國,這符合“虛假陳述欺詐”的定義。這是相當廣泛的定義,因此您所描述的故意行為會被它擷取:
(1) 如果某人 (a) 不誠實地作出虛假陳述,並且 (b) 意圖通過作出該陳述 (i) 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 (ii) 導致使他人遭受損失或使他人面臨損失風險。
(2) 如果 (a) 陳述不真實或具有誤導性,並且 (b) 做出陳述的人知道它是或可能是不真實或誤導性的,則該陳述是虛假的。
(3) “陳述”是指關於事實或法律的任何陳述,包括關於 (a) 作出陳述的人或 (b) 任何其他人的心理狀態的陳述。
(4) 陳述可以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2006 年欺詐法》第 2 條,根據第 1 條)
在我們的場景中,您在申請債務時做出了虛假陳述:您表示您打算償還這筆錢,但您實際上並沒有這樣的意圖。請注意,表示可以是隱含的 - 它不必寫入契約,儘管它幾乎可以肯定是無論如何。
我並不特別熟悉美國的法律體系,但欺詐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涉及基本相同的要素;即,某種旨在謀取利益(或給受害者造成損失)的欺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