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國稅局要求美國納稅人在尋求外國稅收抵免時報告每個國家的股息收入?
我在“扣除和抵免”->“來自外國的收入”部分中閱讀了關於股息收入的 Turbotax 說明:
當您有來自多個國家/地區的外國收入時,IRS 要求您按國家/地區報告,除非它來自受監管的投資公司 (RIC)。
為什麼美國國稅局要求美國納稅人報告每個國家的股息收入,而不是簡單地允許納稅人將其標記為“外國”?
我確實讀過:
注意:以下國家/地區不允許使用外國稅收抵免:古巴(截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伊朗、北韓、蘇丹和敘利亞。
因此,假設沒有任何股息來自這些被禁止的國家之一,我不明白為什麼 IRS 有這樣的要求,這在 Turbotax 中是相當乏味的,因為 Turbotax 要求我們為每個國家/地區提供一個 1099-DIV想申報國外稅:
範例:假設您的 1099-DIV 表格報告了 1,000 美元的股息。法國 100 美元,加拿大 50 美元,美國 850 美元。您無需輸入一份 1099-DIV 表格,而是輸入其中的三個。第一份是 850 美元,沒有外國稅,因為它是美國收入。第二份是 100 美元,外國稅款與您向法國支付的金額相等。第三份是 50 美元,外國稅款與您向加拿大支付的金額相等。
例如,如果一個 Fidelity 的賬戶收到了來自 10 個國家的紅利,那麼假設紅利不是來自 RIC,那麼一個人必須自己將 Fidelity 的 1099-DIV 分成 10 種不同的 1099-DIV 形式。如果一個人有 5 個美國經紀賬戶,每個賬戶都從 10 個國家/地區獲得股息,那麼如果一個人尋求外國稅收抵免,則必須在 Turbotax 中輸入 50 個不同 (= 5 x 10) 的 1099-DIV 表格。
我從Reddit上的 US CPA taxingtimes得到了一個有趣的答案:這是因為一個人可能要求的外國稅收抵免金額取決於美國與接受外國稅收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
來自taxingtimes的詳細資訊:
可能是因為源頭預扣稅與您有資格申請稅收抵免的不同。
假設您擁有瑞士的股息股份,他們分配瑞士收益。預設預扣稅為 35%,但稅收協定規定他們僅有權獲得 15%。您必須與國家/保管人/任何人合作才能獲得條約費率。
當您申請外國稅收抵免時,您僅有權申請達到協定稅率。因此,如果您沒有跳過箍(或有人代表您這樣做),他們將預扣 35%,但您只有資格申請 15% 的稅收抵免,無論您實際支付了什麼。報告從每個國家/地區賺取的金額以及每個國家/地區要求抵免的金額有助於向 IRS 提供有關納稅人是否遵守將其抵免要求限制在條約稅率的要求的資訊。
因此,Turbotax 要求使用者按發生國家/地區細分外國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