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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用於確定房地產死亡價值提升的兩種有效方法不同時,是否可以自由選擇最有利的方法?

  • December 2, 2021

有人告訴我,有(至少)兩種方法可以確定死亡時的房地產價值,以提高成本,特別是在出售房產時計算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與遺產稅無關;繼承人是配偶。

(1) 認可評估師給出的價值

(2) 最近一次房地產稅評估的價值

如果這兩種方法不一致,繼承人在出售時是否可以選擇較高的數字向國稅局報告,或者是否有必須選擇的規則,或者不能使用評估的規則?

這是關於出售除了私人主要住宅以外從未用作其他任何用途的房屋。

來自IRS Pub 559 倖存者、執行者和管理員

繼承財產的基礎

  • 個人死亡當日財產的 FMV。
  • 如果由個人代表選擇,則替代估值日期的 FMV(在表格 706 的說明中討論)。

所以房產的估價必須是公允市場價值。鑑於在進行地方稅收評估和計費之間存在時間差,我看不出如何將地方財產稅評估用於估值。

然而,執行人/管理人可以使用不同的估值日期:死亡日期後6 個月,但仍持有的所有資產必須在同一日期估值,並且遺產的估值必須低於死亡估值日期。

來自IRS 706 表格說明

您不得選擇替代估價,除非該選擇會同時減少總遺產的價值以及因死者死亡而應為包含在死者總遺產中的財產而應繳納的遺產稅和 GST 稅的總和(減去允許的抵免額)。

如果選擇了替代估價,則在適用的情況下,在以下日期對包含在總遺產中的財產進行估價。

  • 在死者去世後 6 個月內以任何方式分配、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從總財產中分離或轉移的任何財產在分配、出售、交換或其他處置之日進行估值。在該財產不再是總財產的一部分之日對該財產進行估值;例如,在所有權因出售、交換或其他處置而轉移之日。
  • 在 6 個月內未分配、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任何財產的估價為死者死亡日期後 6 個月。
  • 僅受時間流逝影響的任何財產、權益或遺產的估值自死者死亡之日或其分配、出售、交換或其他處置之日起計價,以先發生者為準。但是,您可以更改死亡日期,以說明並非由於其分發、銷售、交換或其他處置日期的“時間流逝”而導致的任何價值變化。

遺產管理人可以進行其他估值調整,但據我了解,適用於家庭農場和企業。

專業的房地產估價師將提供與當時該地區其他房地產銷售的正式比較,以提供估價證據。

更新

OP問:

繼承人可以選擇嗎

:管理員/執行人選擇給予 IRS 的評估值,因為它是管理員證明遺產文件上的估值。

管理員應向受益人提供IRS 表格 8971,列出其各自分配的基礎估值。

如果我兩者都有,我將擁有,我可以選擇最有利的嗎?

假設“我”是管理員/執行者:

美國國稅局對死亡日期的公平市場估值感興趣。只要估值是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的,即作為管理員你沒有編造一個數字,那個位置應該是滿意的。如果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繼承人/受益人對估值提出質疑,則使用正式的專業評估是為了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如果房地產的較高估值導致額外的遺產稅責任,聯邦排除限制可以接受,但可能超過州一級的排除,導致欠額外的州遺產稅。

如果您是唯一的繼承人,並且各種公平評估的遺產稅責任沒有變化,那麼我相信,這是管理員的選擇。

但是,如果有額外的受益人,那麼遺產如何在繼承人之間分配就會受到質疑,並且會受到任何遺囑和/或當地遺囑認證法的指示。

與往常一樣,您可能希望從熟悉您所在地區的遺產稅會計師那裡獲得建議。

回應來自 OP 的遲來的資訊的答案附錄:

如果 OP 在一開始就提供了(唯一)繼承人是配偶的資訊,那麼我的答案中的假設會略有不同,並且會導致答案更短。向走到這一步的任何人道歉。無論如何,由於似乎沒有遺產稅問題,執行人(假設您是執行人)選擇更高的升壓基礎價值並沒有錯,只要估值是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的。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8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