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何時停止允許未成年人開設自己的銀行賬戶?
在閱讀《母親濫用我的財務》(以及過去其他人喜歡的)時,我總是記得當我 13 歲時開設自己的支票和儲蓄賬戶時。完全沒有成人參與,除了開車送我去 S&L。不過,那是幾十年前的事了。
那是什麼時候改變的,為什麼?(我猜這是為幫助防止洗錢、恐怖主義等而製定的法規的副作用,但我不確定。)
可能與問題涉及的國家有關。
我做了一些快速的Google搜尋,似乎在美國,父母需要“擁有”該帳戶。
我自己在加拿大,我 16 歲時開了一個賬戶;雖然我的父母在場簽署了一些文件,但帳戶是我的名字,我將負責任何小問題。“重大”問題不可能是一件事,好像它在“問題”(部門或費用或類似的東西)中超過 -100 美元,我的帳戶將被關閉並等待我的 18 歲。
我從加拿大政府的網站上找到一篇關於會計的文章,其中指出在加拿大,任何 12 歲以上的公民都可以開設並擁有銀行賬戶。
在美國,您似乎仍然可以,但您並不“擁有”它;但我沒有對它的美國方面進行太多研究,關於“你擁有多少”部分。
找不到“何時”。我沒有進行太多研究,但找不到它什麼時候是一件事,然後又不是;也許這是國家之間的事情?
我發現的美國最早(相當權威的)一般法律實踐聲明是契約重述(第二),特別是第 14 條: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自然人只能在其 18 歲生日前一天開始之前承擔可撤銷的契約義務。
它不是法律法規,但可以提供一種在判例法中普遍接受這種做法的感覺。該論文寫於整個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進入聯繫人的問題肯定不是現代的,至少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
一旦有了這個先例,銀行機構想要保護自己似乎是合理的。請注意,它並不禁止銀行與未成年人簽訂契約,但該契約通常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銷。(例如,未成年人不遵守賬戶餘額要求、銀行徵收費用、未成年人無效契約以避免費用)。
我不知道這是否是實踐轉變的實際基礎,但這似乎是一個合理的解釋,有點符合你軼事中的時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