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物業轉換為租金、用途的成本基礎是什麼?

  • February 23, 2015

我在 2007 年以 150,000 美元購買了主要住宅

我在 2014 年轉為出租物業。當時它的公允市場價值為 40,000 美元

我的折舊成本基礎是什麼?是否基於轉換時公允市場價值的購買價格?

國稅局說:

當您將持有的供個人使用的財產更改為出租用途(例如,您租用以前的房屋)時,折舊基準將是轉換日期的公允市場價值或調整基準中的較低者。

公平市場價值。這是財產在自願買方和自願賣方之間易手的價格,既不必買賣,又對所有相關事實都有合理的了解。在同一日期或大約同一日期出售類似財產可能有助於確定該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摸清基礎。折舊基礎是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 物業在您將其更改為出租用途之日的公平市場價值,或

您在更改日期的調整基礎 - 即您的原始成本或財產的其他基礎,加上自您獲得它以來永久增加或改進的成本,減去對前幾年收入要求的任何傷亡或盜竊損失的扣除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減少的基礎。有關基差的其他增減情況,請參見第 2 章的調整後的基差。

所以我的猜測是你的 40,000 美元是你必須使用的。

我不是會計師。您應該尋求專業意見以澄清 IRS 的含義。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