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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IRA 內部持有初級合夥企業的情況下,究竟是什麼使“不相關的業務”不相關?

  • February 25, 2020

我的問題是關於羅斯 IRA 內部合夥權益的不相關商業所得稅。具體來說,我擁有一家技術上被歸類為有限合夥公司(確切地說是 Icahn Enterprises LP)的公司的普通股,我想這意味著我在技術上被視為初級合夥人並從他們那裡獲得 K-1 表格。

我的問題是:為什麼這被視為稅收目的的“無關業務”?與誰或什麼無關,究竟是什麼?我連結到的維基百科文章給出的“不相關業務”的一個例子是一所擁有比薩店的大學。我了解該範例與大學的教育使命(因此與應稅收入)無關,但我不明白該推理如何適用於我個人。

為什麼稅法規定來自它的收入可能應納稅,即使在 IRA 內持有?為什麼政府認為這與例如“普通”股息不同?

該術語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能意味著不同的事物,即使在稅收中也是如此。您在大學中引用的範例是在確定非營利狀態的背景下,即如果業務與大學的使命無關,則不一定有資格獲得免稅地位。

在 IRA 的背景下,它通常與投資“公平”的要求有關,特別是禁止與不合格個人(主要是 IRA 的所有者及其家人)進行的大多數交易。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IRS 出版物 590的禁止交易部分。我的理解是,他們正試圖防止自我交易問題,例如故意低估一家公司以繞過繳款限制,從而避稅。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7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