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成本基礎會計方法適用於虛擬貨幣?
今年我開始對加密貨幣(比特幣等)進行一些小額投資,並開始賺取微薄的利潤。
我一直在跟踪每種不同成本基礎會計方法(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和特定標識符)下的收益。隨著年底的臨近,我將不得不決定使用這些方法中的哪一種來申報我的所得稅申報表上的資本收益。
到目前為止,特定標識符方法對我來說是最有利的。但我不確定這種方法是否適用於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中是否存在固有的“特定標識符”?如果沒有,我只記錄與每次銷售相關的特定先前購買就足夠了?
FIFO 和平均成本似乎直覺地適用於我。
後進先出怎麼樣?這種方法對我來說是最不利的,但我仍然很好奇它是否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美國國稅局是否有一些權威文件可以回答這些問題?
迄今為止,美國國稅局發布的與加密貨幣有關的唯一“權威文件”是2014-21 號通知。作為第一個問答,它有這樣的說法:
Q-1:虛擬貨幣在聯邦稅收方面如何處理?
A-1:出於聯邦稅收目的,虛擬貨幣被視為財產。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適用於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
也就是說,它應該像任何其他資產一樣被視為財產。與任何其他財產相同的基礎報告將適用,如 IRS 文件中所述,如出版物 550,投資收入和費用以及出版物 551,資產基礎。您應該能夠使用與股票或債券等任何其他資本資產相同的基差跟踪方法。根據出版物 550“如何計算收益或損失”,
您可以通過將您實現的金額與調整後的財產基礎進行比較來計算財產銷售或交易的收益或損失。
獲得。
如果您從銷售或交易中獲得的金額超過您轉讓財產的調整基礎,則差額就是收益。
失利。
如果您轉讓的財產的調整基礎大於您實現的金額,則差額為虧損。
也就是說,財產的假設是您將使用特定的標識。共同基金有特定的規則允許使用平均成本或預設為 FIFO,但對於一般的“財產”,包括個股和債券,只有特定標識或 FIFO(FIFO 只是對您的內容做出假設)在沒有任何進一步資訊的情況下重新選擇首先出售)。
你不需要根據交易在比特幣分類賬上的確切情況來準確跟踪“哪個比特幣”被出售,只是你在日期d購買了**x 個比特幣,並且當你賣出很多最多x 個比特幣時,你在您自己的記錄中指定銷售的是您在日期d購買的特定比特幣,並相應地在您的稅表上報告,並跟踪該批次剩餘的數量。它就像股票一樣,一旦您在一個日期購買了XYZ 公司的股票,在另一個日期購買了兩股股票,您就不需要跟踪股票證書的動向並確保您出售的是確切的證書,您只需確定出售時正在出售哪個採購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