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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投資物業的稅務影響是什麼?

  • June 11, 2013

我正計劃出售投資物業(西澳州的公寓)。自 2004 年以來,我一直擁有這處房產。從 2004 年到 2007 年 10 月,我一直住在它作為我的主要住所。

我計劃從這次銷售中獲利,並將其投資於我擁有的另一處投資物業。

我正計劃為其他投資物業的抵押貸款再融資,因為通過出售的利潤,我認為我可以獲得更好的條款(通過擺脫 PMI 以及它將是傳統貸款的事實(即貸款將低於評估值的 80%))。

還有什麼我需要考慮的嗎?我假設我不必為銷售利潤支付資本利得稅,因為我將其投入另一個投資物業。它是否正確?

編輯:我沒有資格獲得主要住所排除。我將我的搬出日期列為 2010 年,但實際上是 2007 年。

謝謝大家的幫助。我在這裡問了跟進

還有什麼我需要考慮的嗎?我假設我不必為銷售利潤支付資本利得稅,因為我將其投入另一個投資物業。它是否正確?

不,你說的是1031 交換。如果您要購買新的、類似的投資房產,那將是正確的(您將推遲納稅,而不是“不支付”它)。但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是你在做什麼。您必須為利潤支付資本利得稅。對於 1031 交換,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如果我沒記錯的話,180 天)內就舊財產的處置獲得新財產。

如果在過去 5 年中它是您的主要住所超過 2 年,您可能已經能夠使用主要住所排除,在這種情況下,您將不會為排除的收益納稅(這比推遲.. .)。由於您更新了您在 2007 年搬出的問題,因此它不再與您相關。

補充@mhoran_psprep 的觀點:由於過去幾年一直是租金,您還將獲得“折舊回收” - 在這種情況下,國稅局將對您為(或可能已經)為您的財產折舊所做的扣除徵稅. 由於您不能折舊您的主要住所 - 收回不能作為主要住所排除的一部分排除,因此您必須在這部分納稅。請注意,這不是資本收益,並且重新獲得率是不同的(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是 25%)。

您應該與您的稅務顧問(您所在州的 EA 或註冊會計師)進行討論。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2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