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持有初始投資時的洗售規則
我有一個問題要問那些熟悉洗售規則的人。我基本上理解這是什麼情況,如果您虧本出售 XYZ 股票並在 30 天內再次購買,您不能就申報年度的稅款申報這些損失。那部分我理解。
我的問題:假設我以 2 美元(200 美元)的價格購買 100 股 XYZ 股票,然後跌至 1 美元。此時,我的 PL 是 -$100。但是,假設我以 1 美元額外買入 100 股,然後以 1.50 美元賣出 100 股(同時仍持有最初的 100 股)(該交易獲得 50 美元)。如果我做了這個例子,比如 3-4 次,並且從未賣掉我之前擁有的原始 100 個,那麼洗售規則會生效嗎?
洗售規則,來自investor.gov(重點是我的):
當您虧本出售或交易證券並且在出售之前或之後的 30 天內,您會:
- 購買基本相同的證券,
- 在完全應稅的交易中獲得基本相同的證券,或
- 獲得購買基本相同證券的契約或期權。
在您的假設情景中,這將取決於您如何指定 1.50 美元的 100 股股票。您提到“同時仍持有最初的 100 股”。為了實現這一點,您將指定您以 1.00 美元的價格出售您購買的 100 股股票。
因此,您沒有虧本出售任何東西。所以洗售規則不適用。
然後,您詢問是否要這樣做三到四次。只要沒有任何銷售行為導致損失,洗售規則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