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洗售規則+共同基金/ETF?

  • October 3, 2011

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規定,您不能出售證券,在稅收上承擔資本損失,然後在 30 天內回購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證券。然而,“基本相同”的定義並不明確,尤其是在共同基金/ETF 而非個股方面。以下哪個範例將/不會被視為“基本相同”:

  1. 賣出 Vanguard 500 指數併購買 Vanguard Total Stock Market Index?持股約 80% 相同,回報通常相似,但它們是完全不同的基金,目標略有不同,因為它們跟踪不同的美國股票指數。
  2. 賣出追踪給定指數的一家公司的 ETF 併購買另一家追踪完全相同指數的公司的 ETF。
  3. 賣出你在股票中的多頭頭寸,然后買進同一隻股票的價外看漲期權,以防萬一它回升很多。
  4. 出售給定行業中的一堆個股,然後購買一個行業 ETF,其最大持股量是您剛剛賣出的股票。

我認為您想要的 IRS 文件是 <http://www.irs.gov/publications/p550/ch04.html#en_US_2010_publink100010601>

我相信答案是:

  1. 追踪不同指數的基金:不基本相同;索引的行為可能不同
  2. 跟踪相同指數的基金:基本相同(儘管根據http://fairmark.com/capgain/wash/wsident.htm顯然不是 100% ,我不想在法庭上爭論)
  3. 您出售的股票期權:根據<http://www.irs.gov/publications/p550/ch04.html#en_US_2010_publink100010601>他們在洗售下的要點 3,購買基本相同股票的契約自動成為洗售(即使如果契約本身與股票實質上不同)。例如,大概也適用於賣空。
  4. 從一組股票轉換為類似的 ETF:除非您的持股與 ETF 的指數完全匹配(與 1 和 2 相同的原則),否則可能不會基本相同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