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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售規則適用於季度估計稅?

  • September 12, 2020

我希望支付估計的季度稅。洗售規則是否適用於季度預估稅款(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過去一段時間的截止日期為 9 月 15 日),還是僅適用於我明年送出完整的年終申報表時?

例如,在 8 月底和 9 月初左右,我在同一標的股票的期權中有多個已實現的大額短期收益和損失。我正在以兩種方式之一解釋這條規則,但也許它們都是錯誤的,我對此有很大的誤解:

  1. 洗售規則適用於季度付款。對於過去期間的估計稅款,我需要對截止日期為 8 月 31 日或之前的已實現收益進行估計稅款。對於損失,我無法要求從 8 月開始的已實現損失,因為我在 9 月初購買了具有相同基礎的期權。即使我現在要清算所有頭寸,我也無法要求這些損失,因為它們將被轉入這些頭寸的成本基礎。
  2. 虛售規則僅適用於整個納稅年度。我只需要根據我在 8 月 31 日結束時與該股票相關的淨實現收益/損失進行估計的稅款支付。只要我計劃在年底前完全清算與該股票相關的所有頭寸,並在 30 天內不回購相關頭寸,我將能夠在明年送出 2020 年申報表時按預期要求已實現的損失。

有些人建議只是為了保護自己而多繳稅款,但這是我想避免的,因為我實現的資本收益和損失都很大,使我的淨收益相對較小。我的稅收負擔將遠高於我的淨收益。我已經將我的問題發送給了兩個不同的註冊會計師,但他們的反應非常緩慢,所以我正在尋找其他人的經驗。

您是正確的,虛售規則僅適用於整個納稅年度。 如果所有涉及的頭寸在年底前被清算,則可以扣除所有損失。請注意,當您虧本平倉時,稅法將交易視為發生在結算日期,因此請確保您的交易日期在同一日曆年內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結算。

免責聲明:以下解釋是我一直在做的,不是稅務建議。

多年來,我自己報稅。從 2007 年開始,我開始交易一種在賬面虧損的同時預定頭寸收益的策略,其中涉及大量賣空。這意味著我的已實現收益遠大於我的未實現損失。鑑於這些損失將在年底前實現,我總是知道我在年底時的上限收益數字是多少(低於以前實現的收益),並且可以相應地判斷我的估計付款。

在我有大筆淨收益的任何一年(考慮到年底將要關閉的未實現虧損),我都會按季度付款。在收益會減少的任何一年,也許我會支付第三季度的款項,但大部分時間我一直等到第四季度末,那時一年的交易接近完成並且淨收益是已知的。

由於我已經退休並且在年底進行分配,因此我沒有任何需要支付估計稅款的長期收入問題。我認為這是第四季度的收入,我也為此支付了第四季度的分配款。

在過去的 13 年裡,我一直使用會計師。他對洗售和適用的稅法知之甚少。不要誤會我的意思。他是一名優秀的會計師,但在這方面,在我確認它是正確的之後,他只是將我的 8949 表(資本資產的銷售和其他處置)中的匯總細節輸入到他的專業稅務計劃中,它就發揮了作用。

我這樣做已經 20 年了,國稅局從未質疑過這種估計付款的時間,也從未因延遲支付估計稅款而催促我。

免責聲明 #2:諮詢稅務專業人士,而不是在網際網路上聽取匿名陌生人的話。

收入/損失是否適用於某個季度的問題僅在您使用年化收入方法計算 2210 表上的罰款時才重要。如果您沒有使用年化收入方法,那麼您每個季度的估計納稅義務將假設是相同的,即您將被要求每季度支付您的工作預扣稅與(今年納稅義務的 90% 或去年納稅義務的 100%/110%)之間差額的 1/4,以避免處罰。但是,如果您在早期季度繳納的估計稅款較少,而在後期季度繳納的稅款較多,因為您在後期季度獲得了更多收入,那麼您將不得不使用年化收入方法來避免罰款。

年化收入方法考慮了截至每個季度的當年實際收入。因此,預計第一季度的稅收估計將基於 1 月至 3 月的收入;預計第一至第二季度的總估計稅款將基於 1 月至 5 月的收入;預計第一至第三季度的總估計稅款將基於 1 月至 8 月的收入;預計第 1 至第 4 季度的總估計稅款將基於 1 月至 12 月的收入。

如果您在 8 月的一次銷售中出現虧損,並在 9 月的 30 天內購買了相同的股票,那麼在計算您從 1 月至 8 月的年化收入法。您可以從以下事實中看出這一點,對於整個納稅年度的稅收,如果您在 12 月的銷售中出現虧損,而您在 1 月份的 30 天內回購,儘管回購是在外部進行的,但該虧損仍然不被允許納稅年度。這表明洗售規則不僅限於查看您正在考慮的納稅期內的回購。因此,從邏輯上講,如果您在 9 月的 30 天內回購了 8 月的銷售損失,那麼在查看 1 月至 8 月的收入時,其作用方式相同。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