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美國雙重身份外國人:有資格獲得第三次 covid 刺激檢查?
來自美國國稅局關於第三次經濟影響付款資格的指南(covid/coronavirus 救濟):
具有有效 SSN 的合格居民外國人只有在 2021 年是合格居民外國人時才有資格獲得付款
我將在 2021 年成為雙重身份的外國人,屆時我將在 2022 年初送出 2021 年的稅款。具體來說,我在 2021 年開始時作為居民外國人,並將以非居民外國人的身份結束。
假設該狀態為假設(我不是在詢問如何確定我的狀態):我是否可以保留第三次刺激檢查,還是應該按照說明將其退回?我已收到支票但尚未存入。
如果相關:出於 2021 年雙重身份稅收目的,我的居住權終止日期早於 2021 年 3 月 13 日(美國救援計劃法案成為法律的日期)。但我不知道這一系列事件是否對資格很重要。
這裡有兩個問題:1)雙重身份的外國人是否有資格,2)有資格參加 2020 年(或 2019 年,以用於確定第三次刺激檢查資格的那一年)但不符合 2021 年資格的人,誰拿到了第三次刺激檢查,需要退回嗎?我將嘗試根據我對法律的解釋來回答這兩個問題。(如果#1 的答案是他們有資格,那麼#2 對你的情況無關緊要,但我還是想解決這個問題。)我將專注於第三次刺激檢查,因為這是問題中所問的,但所有三輪刺激的法律文本都是相似的,因此答案可能適用於所有三輪。
首先,讓我們考慮一下雙重身份的外國人是否被視為有資格獲得刺激稅收抵免和預付款(支票)的個人。第三次刺激檢查的法律是 26 USC 6428B,由美國救援計劃法案第 9601 條添加(此處為文本)。(c)(1) 小節說:
(c) 符合條件的個人——就本節而言,“符合條件的個人”一詞是指以下任何個人——
(1) 任何非居民外國人個人,
[…]
所以問題是雙重身份的外國人是否是非居民外國人。26 USC 7701(b)涉及居民和非居民外國人的定義。具體而言,在 (b)(1)(B) 小節中,非居民外國人被定義為:
如果該個人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居民(在 (A) 項的含義內),則該個人是非居民外國人。
現在,如果您查看 (b)(1)(A) 小節,它說居民外國人是通過綠卡測試、實質性存在測試或做出第一年選擇的任何人。根據 (b)(2) 小節的規定,對於居住的第一年和居住的最後一年有特殊規定,可以使某人僅在一年的部分時間裡被視為居民(即雙重身份的外國人)。但是,所有這些第一年和最後一年規則的先決條件是該人必須是 (b)(1)(A) 小節中定義的居民。因此,為了讓您成為雙重身份的外國人,您必須首先通過 (b)(1)(A) 小節中的一項測試才能成為居民,如果您通過了,那麼我相信,您不是(b)(1)(B) 小節中的“非居民外國人”,因為該定義專門指非居民“
因此,我認為雙重身份的外國人被視為符合刺激條件的個人。年初為非居民,年底為居民,報稅1040報稅,非居民部分有聲明,自然會因為報1040被處理為居民,可以在 1040 申請恢復退稅抵免。但是,對於年初為居民而年底為非居民的人,他們在 1040-NR 上送出納稅申報表,並附上居民部分的聲明,所以我我不確定 IRS 將如何處理他們作為居民,我不確定他們將如何申請恢復回扣,因為它不能在 1040-NR 上申請。
現在讓我們考慮在過去一個納稅年度(2020 年或 2019 年)是合格個人(用於確定是否有資格獲得刺激檢查)並且收到支票的人是否有權獲得該刺激檢查,如果他們不是合格的個人2021 年。
回到 26 USC 6428B,正如美國救援計劃法案第 9601 節(此處為文本)所添加的,處理提前退款的 (g)(1) 小節描述了對有資格獲得2019納稅年度的抵免額:
(1) 總則——除第 (5) 和 (6) 款另有規定外,在 2019 年開始的第一個納稅年度符合條件的每個個人應被視為已支付第 1 章徵收的稅款該納稅年度的金額等於該納稅年度的預退稅款。
((g)(5) 小節規定,對於在初始付款確定日期之前送出 2020 納稅申報表的人,將 2019 納稅年度替換為 2020 納稅年度。)預退稅金額在 (g)(2)(A) 小節中提供:
(A) 總則——就第 (1) 款而言,如果本節((f) 小節和本小節除外) 已適用於該課稅年度
(g)(3) 小節規定應盡快退還這筆虛構的多付金額(即以支票或直接存款的形式發送):
(3) 付款的時間和方式——部長應根據本篇的規定並符合類似於第 6428A(f)(3) 節 (B) 和 (C) 項規則的規則,退還或盡可能快地貸記可歸因於本小節的任何多付款項,這與在適當情況下以電子方式快速支付可歸因於此類多付款項的努力相一致。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後,不得根據本款進行或允許退款或貸記。
請注意,在 (g)(1) 和 (g)(2) 中,提前退稅的資格和金額均基於該人的 2019 年(或 2020 年)納稅年度(例如,它表示“每個符合條件的個人該個人從 2019 年開始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因此,如果您是 2019 年(或 2020 年,如果您在確定日期之前送出)的合格個人,那麼您符合退款條件。法律文本中的任何內容均不要求您成為 2021 年的合格個人才有資格獲得或保留預付款。您也不必在 2021 年的納稅申報表中償還任何金額,因為 (f)(1) 小節規定,恢復回扣抵免額不得低於 0:
(1) 可退還的抵免額的減少。根據 (a) 款允許的抵免額(除本款外)應減少(但不低於零)向納稅人提供或允許的總退款和抵免額(或,除非部長另有規定,納稅人的任何受撫養人)根據 (g) 小節。任何未能如此減少信用的行為應被視為因數學或書寫錯誤引起,並根據第 6213(b)(1) 節進行評估。
因此,我認為,如果您是 2019 年的居民外國人(或 2020 年,如果您在確定日期之前送出),並且您收到了基於此的刺激檢查,即使您是 2021 年的非居民外國人(完全是非居民)外國人,不僅僅是雙重身份),您收到的金額仍然是正確的,您不需要退還任何金額。
我知道,在IRS關於第三次刺激檢查的常見問題解答中,它說如果您是 2021 年的非居民外國人,則您沒有資格獲得該支票並且必須退回:
如果我是外籍居民,我是否有資格獲得第三次付款?(2021 年 3 月 26 日添加)
具有有效 SSN 的合格居民外國人只有在 2021 年是合格居民外國人並且不得被聲稱為其他納稅人的受撫養人時才有資格獲得付款。2021 年的非居民外國人沒有資格獲得付款。收到付款但不是 2021 年合格居民外國人的外國人應按照退還經濟影響付款中所述的說明將付款退還給 IRS。
但是,這似乎與法律文本不一致,其中規定預退稅的資格和金額取決於您的 2019(或 2020)納稅年度,而不取決於您的 2021 納稅年度。除非並且直到有人根據支持 IRS 答案的法律文本或法院裁決向我展示了可信的法律推理,否則我認為 IRS 的答案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