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在美國受僱但在國外工作和居住的美國公民。我的雇主應該如何處理我的稅款?

  • October 26, 2016

我是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公民。我被聘為一家美國小公司的員工,我知道我將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工作。

我很確定我的雇主沒有正確報告這種情況。例如,即使我不是美國居民,他們也會向加利福尼亞報告我的收入。現在他們要求I-9。我該如何糾正這種情況?看來要惹麻煩了。

謝謝!

例如,即使我不是美國居民,他們也會向加利福尼亞報告我的收入。

但你是。美國沒有實體存在的概念,您只是公民身份的居民。如果您以前不知道 - 美國公民和居民(不是公民,但通過了實際存在/綠卡測試的人)將對其全球收入徵稅。你在哪裡可能對各種稅收協定很重要,但前提是你也不是那個國家的公民。

如果這是您離開美國之前的最後一個居住州,那麼您就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居民,並且加利福尼亞州也對全球收入徵稅。但是,有些規定可能允許您成為 CA 的“非居民”,請諮詢專業人士(熟悉 CA FTB 居住規則的 CPA/EA)。在這種情況下,您只需為來自 CA 的收入(您的工資)納稅,而不是其他收入(在外國銀行的利息)。

現在他們要求I-9。

每個美國雇主都必須這樣做。

我該如何糾正這種情況?看來要惹麻煩了。

如果你所說的麻煩是指繳稅,那麼就沒有什麼需要解決的了。

但是請諮詢在您所在國家/地區提供服務的美國許可 CPA/EA(美國大使館有時會提供這些服務的列表,如果沒有 - 總是有 Google)。可能還有一些您不知道的其他問題可能會影響您(FBAR,例如,各種排除和扣除、其他報告要求……)。


克里斯提到雙重徵稅——這是一個非常真實和有效的擔憂。即使您在美國對您在美國採購的工資徵稅,但作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您仍需遵守該國的稅法。他們可能還想對你的這筆錢徵稅,如果稅收協定中沒有對此的保護,你可能不得不兩次納稅。

請注意@Paul 的回答:您的個人納稅申報表可能確實包括某些可以減少您在美國納稅的表格,無論是通過外國收入排除(表格 2555,審計紅旗)、外國稅收抵免(表格 1116)或組合兩者的。

但你的問題是關於雇主的。致雇主——你是加州居民,雇主會這樣對待你。您個人對 1040 所做的不是他們的問題或擔憂,而是您的問題。我強烈建議您就此獲得專業建議(如果您不想支付註冊會計師費用而是自己學習 - 這很好,但是當審計時間到來時,重新聘請代表而不是讓提前為您提供建議的 CPA/EA 為他的建議辯護)。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2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