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圖了解贈與財產的2種情況的區別
我在美國。
我有 2 種與贈送財產有關的不同場景,我試圖理解為什麼場景 1 感覺合法而場景 2 感覺非法。我無法解決使這兩種情況不同的根本問題。
情景 1: 我的朋友將他的房子送給我,以換取少量的美元(低於市場價值)。這種情況似乎是合法的。
My friend ===> ownership ===> me My friend <=== $ <=== me
情景 2:我的朋友轉讓他的房子所有權以換取少量的美元(低於市場價值),我給我的朋友(或他的未成年子女)另一塊他免稅的美元。
My friend ===> ownership ===> me My friend <=== $ <=== me My friend/kids <=== tax-free $ gift <=== me
我覺得不同之處在於,在場景 1 中,有“贏家”和“輸家”。也就是說,送禮者承擔真正的成本,而接受禮物的人則承擔真正的利益。
在情景 2 中,沒有失敗者(政府除外)。但也許還有更多?
下面的交易涉及兩個原則。
一是階梯交易主義。步驟交易學說是一種司法學說,將交易中的一系列步驟視為稅收目的。有關各種司法案件,請參見維基百科。在這裡,場景二表明禮物部分(給朋友/朋友的孩子)作為房屋銷售的考慮因素。美國國稅局可能會根據分步交易原則將禮物視為銷售的一部分,並考慮適當的基礎考慮(即朋友可能的資本收益,增加您的調整基礎)。如果禮物是送給朋友的孩子,則交易將重組為:向朋友出售 FMV,然後是朋友送給朋友孩子的禮物。
其次,第一筆交易很可能是低價銷售。請參閱美國國稅局出版物 544:“低價出售:如果您以低於公平市場價值的價格出售或交換財產以贈送禮物,則該交易部分是出售或交換,部分是禮物。如果金額實現,您將獲得收益超過您在財產中的調整基礎。但是,如果實現的金額低於財產的調整基礎,您沒有損失。因此,如果收到的錢大於調整後的基礎,朋友可能已經實現了資本收益。此外,如果禮物超過年度禮物豁免,則禮物可能會影響朋友的終身禮物/遺產豁免。
為了解決使用者“mhoran_psprep”的使用者“Orange Coast-reinstate Monica”評論:禮品被明確排除在應稅收入之外。26 USC 10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