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錢從美國境外出售的“繼承”土地轉移到美國而無需繳納所得稅?
我的父母在我的原籍國去世後,我的家人被告知,他們共同擁有的土地總是在我們的名下,而不是父母的名下。我們最近在一次交易中將這塊土地作為一組出售,並且正在分割這筆錢。當我居住在那裡並且是美國公民時,我想將我的部分電匯回美國。
由於我每十年左右才訪問一次,因此直到打電話回家完成銷售之前,我才知道所有這些細節。看來我還沒有被 FBAR 罰款,因為這塊土地在出售之前沒有為我帶來任何收益。(常見問題#37/#20)
我帶回家的錢是否必須歸類為收入並達到 33% 的範圍,還是資本收益?大約 50 年前,當它幾乎一文不值時,它以我們的名義出現,因此銷售利潤將接近其價值的 100%,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數額。我還希望能拿到一份文件,顯示從購買價格中扣除 4% 的稅,以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在我們檢查契約之前,我以前認為這是繼承,從稅收的角度來看,這會好得多。
到目前為止,我對總稅收和抵免額的理解是(假設所有內容的最高等級):
- +20% 資本收益
- -4%的外國稅收抵免在這裡出售土地的銷售稅
- 3.8% NIIT
讓我回到整個銷售的 20% 左右。它是否正確?
歡迎任何和所有關於如何分類和轉移資金的建議,即使是古怪的想法。
您將帶到美國的錢將被歸類為您自己的錢,並且不會被徵稅。
出售所得應向您徵稅,可能作為資本收益。您將收益保留在美國之外的事實與此目的無關(它與 FBAR/FATCA 等有關)。由於您在房產中沒有基礎,所有收益在出售時都應向您徵稅,並應在您的納稅申報表中報告。
根據美國國稅局的出版物:
問題:從出售繼承財產中獲得的錢是否被視為應稅收入?
答:
要確定出售繼承財產是否應納稅,您必須首先確定您在財產中的基礎。從死者繼承的財產的基礎通常是以下之一:
- 死者死亡當日財產的公允市場價值 (FMV)。
- 如果遺產執行人選擇使用替代估價,則該房產在替代估價日期的 FMV。請參閱表格 706 的說明,美國遺產(和跨代轉移)納稅申報表。
有關死者死亡日期繼承財產的 FMV 的資訊,請聯繫死者遺產的執行人。另請注意,2015 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新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要求執行人向接收該財產的個人提供一份聲明,確定某些繼承財產的 FMV。檢查IRS.gov以了解為實施新法律而頒布的最終規則的更新。
如果您或您的配偶在死者去世前一年內將財產交給了死者,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礎。
在附表 D(表格 1040)、資本收益和損失以及表格 8949、資本資產的銷售和其他處置中報告銷售:
- 如果您以高於基礎的價格出售房產,您將獲得應稅收益。
- 有關如何在附表 D 上報告銷售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0,投資收入和費用。
根據 2015 年國會通過的新法律,如果個人報告出售某些繼承財產的基礎超過該財產的最終價值用於聯邦遺產稅目的,則可能適用與準確性相關的處罰。再次,檢查IRS.gov以了解為實施新法律而頒布的最終規則的更新。
對於 2010 年去世的死者的遺產,基數一般按上述確定。但是,2010 年去世的死者的遺囑執行人可以選擇退出 2010 年的遺產稅規則,並使用修改後的基差結轉規則。
在這次特別選舉下,從 2010 年去世的死者繼承的財產基礎通常是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
- 死者的調整基礎,或
- 死者死亡之日房產的 FMV。
根據針對 2010 年去世的死者遺產的特別選舉,死者遺產的執行人可以將受益人從死者那裡獲得的某些財產的基礎增加最多 130 萬美元(加上某些未使用的固有損失和損失結轉,如果適用),但增加的基數不能超過死者死亡當日財產的 FMV。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將尚存配偶從死者那裡獲得的某些財產的基數增加最多 300 萬美元,但增加的基數不能超過死者死亡當日財產的 FMV。死者遺產的執行人必須向所有繼承人提供一份聲明,列出死者在財產中的基礎,在死者死亡之日財產的 FMV,以及分配給該財產的額外基礎。聯繫執行人以確定資產的基礎是什麼。
如上所述,在附表 D(表格 1040)和表格 8949上報告銷售。
附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