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 IRA 作為非居民分配稅收
我於 2019 年離開美國前往印度,並希望在我 59.5 歲時成為美國稅收的非居民。印美稅收協定 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
“除第十九條(政府服務的報酬和養老金)所述的養老金以外的任何養老金,或締約國一方居民從締約國另一方境內取得的任何年金,只能在下列情況下徵稅:提到締約國。”
- 這是否意味著我的傳統 IRA 分配將僅在印度徵稅?
- Roth IRA 的分配情況如何?我知道他們不會在美國征稅。但他們會根據條約在印度徵稅嗎?我無法在條約中確定與羅斯 IRA 分配有關的條款。
我在將傳統轉換為羅斯和不理會傳統之間爭論不休。但決定將取決於這筆錢是如何徵稅的。如果#1 是真的,並且羅斯分配在印度再次徵稅,我寧願不理會傳統的 IRA。如果 #1 為真,並且 Roth 分配在印度不再徵稅,那麼轉換可能是有意義的。如果#1 為假,我會考慮轉換。
就美國法律而言, IRA 分配不是養老金或年金,因此我認為第 20 條不適用於它們。我認為適用的是第 2(a) 節中所述的免除雙重徵稅條款
“如果印度居民取得的收入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可以在美國征稅,印度應允許從該居民的收入稅中扣除相當於已繳納的所得稅的金額在美國,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扣除。但是,這種扣除不應超過可歸屬於在美國征稅的收入的那部分所得稅(在扣除之前計算)。”
如果我的想法是正確的,那麼將傳統 IRA 轉換為 Roth IRA(按轉換年份的價值納稅)沒有任何優勢。在您年滿 59.5 歲後從您的傳統 IRA 中進行分配(其中 30% 將被強制扣繳美國所得稅,因為這筆錢將流向非美國地址)。請注意,預扣稅款與**應繳稅款不同;後者的金額只有在美國報稅完成後才確定,如果30%太多了,你會得到差額的退還。是的,總金額(即不扣除 30% 的預扣稅)將再次在印度徵稅,但您將獲得抵免印度應繳納的稅款的所得稅到美國;不是扣留的 30%。此外,請注意印度納稅年度(4 月 1 日至下一個 3 月 31 日?)與美國納稅年度(日曆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同。
哦,印度和美國沒有稅收協定(美國參議院沒有投票批准,按照美國法律的要求),但有不具有相同地位的 DTAA(雙重避稅協定)作為稅收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