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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今年賣房子,明年買

  • December 2, 2016

我已經賣掉了我的房子,託管將在今年年底關閉。

不幸的是,我現在正在尋找一個新的,但銷售要到明年才能完成。

我需要注意哪些稅務問題?

我是否要對從舊房子到新家的錢徵稅?

這是我的主要家——我不租房或其他任何東西,只是住在那裡。

我賣的價格比我 8 年前最初買的價格高(25%)。

當您出售您的主要住所時,您需要將當時的任何損失或收益資本化;您不會結轉您的損失或收益(就像您可能在投資物業中一樣)。因此,購買下一套房的時間與本次討論無關:無論您已經獲得了多少,您都獲得了。這與 1997 年的另一種(展期)方法不同(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此銀行利率文章。)

但是,正如IRS 稅收主題 701中所討論的,如果它是您的主要住所並滿足一些要求(主要是您擁有它是為了在過去 5 年中至少有 2 年,並且在過去 5 年中至少有 2 年將其用作您的主要住所)。因此,鑑於您報告了 25% 的收益,只要您的房子低於 100 萬美元左右,就可以了(如果超過 100 萬美元,您可能應該為這些東西支付 CPA)。

對於加利福尼亞州稅,它看起來是相同的(請參閱此Turbotax 論壇答案以獲得很好的解釋和指向此加利福尼亞特許經營稅委員會指南的連結,該指南証實了這一點:

對於 1997 年 5 月 6 日之後的出售或交換,聯邦法律允許排除出售價值 250,000 美元(如果已婚共同申報為 500,000 美元)的個人住宅的收益。在出售前的 5 年中,納稅人必須擁有並佔用該住宅作為主要住宅至少 2 年。加利福尼亞州符合這一規定。但是,在出售之日結束的 5 年內在 Peace Corps 服務的加州納稅人可以將 2 年的服務期限縮短至不超過 18 個月。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7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