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看跌期權和清洗規則
如果投資者虧本賣出一隻股票,第二天又賣出了同一隻股票的看跌期權,賣出看跌期權會觸發清洗規則嗎?如果看跌期權被賣光了,這有關係嗎?
我住在美國。
鮑勃
有不同的思想流派。你可以問美國國稅局——如果你在不同的電話上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也不會感到驚訝。
一種解釋是看跌期權與已處置股票並非“基本相同”,因此該出售不會觸發洗盤。但是,如果該看跌期權被行使,那麼您將自動購買證券,這是相同的。至於美國國稅局(或您的經紀公司)是否承認相同的證券,當它失去選擇權時,我不能說;但從技術上講,他們可以強制執行,因為該規則基於 30 天和“基本相同”的股票或證券。
在這種解釋中(您的投資者)可能至少希望在選擇行使價時遠離資金,以避免行使;然而,期權通常是持有或出售,而不是被行使,直到到期日或非常接近到期日(因為否則時間價值留在表上)。因此,這種解釋的關鍵驅動因素是到期日,它應該是股票出售後至少 31 天;為了避免觸發虛拋觸發,將賣出的資金賣出也是謹慎的做法。
然而,也有一個更不利的意見 - 請參閱 fairmark.com/capgain/wash/wsoption.htm,他們認為“深度資金”期權是直接觸發因素(無論是否行使)。這篇文章是明智的,因為他們說財政部(IRS)可能會將期權交易解釋為一種洗牌,如果它是可行使的。而且,如果美國國稅局扔紙,它總是打敗每張紙,石頭和剪刀:(
Schwab 的一篇文章(“洗滌銷售入門”)說,如果 CUSIP 匹配,則砰砰,洗滌。
這是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不利地解釋的一個,支持施瓦布的“穩妥行事”立場:“3. 獲得一份契約或期權以購買基本相同的股票或證券……”。這肯定會影響購買電話。至於賣出看跌期權,至少可以想像美國國稅局官員會稱其為買入合約!
所以這根本不是灌籃;您可能會描述不同的觀點,從“絕對不”到“只有在公然的情況下”。如果你能得到“官方”的預先決定,或者你喜歡在你的稅收策略中採取積極的態度,那就是這樣;他們可能會採取不利的行動,因此請注意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