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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您工作的公司擁有的房產中的納稅義務
如果 A 公司的 CEO 不是永久(1 年)居住在他們是其僱員的 A 公司目前擁有(抵押)的財產中,那麼該 CEO 是否會隱含納稅義務?
我怎樣才能了解更多關於這種情況的資訊?從州和聯邦的角度來看。
您的問題似乎假定住房是作為福利提供的,並且不向員工收取租金。房屋的價值可能對僱員徵稅:
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住房的全部價值被視為對僱員的額外應稅補償。如果住房是以下情況,則適用全部或部分例外:
- 為雇主提供方便
- 臨時工作地點
- 教育機構提供的住宿
對於這個答案的第一部分,我將忽略 CEO 部分。
這種福利不太可能免稅。
IRS pub 15-b描述了需要做什麼才能使員工的附帶福利不徵稅:該文件來自雇主的觀點。
在您的商業場所住宿
如果滿足以下測試,您可以將您提供給員工的住宿的價值從員工的工資中排除。
- 它在您的營業場所配備。
- 為您提供方便。
- 僱員必須接受它作為僱傭條件。
不同的測試可能適用於教育機構提供的住宿。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國內稅收法》第 119(d) 節。
如果您允許您的員工選擇接受額外工資而不是住宿,那麼住宿(如果選擇)不排除在外。該除外條款也不適用於住宿的現金津貼。
該文件還提供了範例。
然後它還有一個警告:
S公司股東。
對於這種排除,不要將 S 公司的 2% 股東視為公司的僱員。2% 股東是直接或間接擁有(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超過 2% 的公司股票或擁有超過 2% 投票權的股票的人。出於附帶利益的目的,將 2% 的股東視為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但不要將利益視為對 2% 股東的分配減少。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收入裁定 91-26、1991-1 CB 184。
CEO是2%的股東嗎?公司是S公司嗎?
需要更多的探勘來了解這個額外的皺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