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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刺激計劃為不再受撫養的受撫養人支付雙倍費用

  • March 30, 2021

我還沒有報2020年的稅。在我最後一次返回(2019 年)時,我成年的女兒作為受撫養人返回。當我送出 2020 年申報表時,我不會將她作為受撫養人列入我的申報表,因為她在 2019 年完成了大學學業。

我讓她在今年早些時候送出了她的 2020 年申報表,這樣她一定會得到一份刺激檢查,以防他們再做一次(我認為他們會像以前的刺激付款一樣排除成年家屬)。今天,她收到了財政部存入她賬戶的 1,400 美元。然而,當我預計只有 2,800 美元(我和我妻子)存入我的帳戶時,我很驚訝地看到 4,200 美元存入我的帳戶。他們為我女兒支付了兩次費用,給她 1,400 美元(基於她 2020 年的回報)和給我 1,400 美元(基於我 2019 年的回報,顯示她是受撫養人)。他們有社會安全號碼,所以我認為美國國稅局和財政部會弄清楚這一點。

我找了又找,但不確定這筆多付的款項是否會被追回。我什至找不到退貨的機制(如果他們後來確實說我欠他們的話,我也會因為這樣做而獲得榮譽)。我讀過您的 2019 年收入是否使您符合資格,但您 2020 年的收入(如果您在刺激計劃之後送出)會使您不符合資格,他們不會收回他們發送的刺激計劃。在納稅申報和刺激支付之間死亡的人的刺激資金確實必須退還國庫。

對於我們的情況,我找不到指導。一定有相當數量的大學生有相同的情況。

當 2020 年受撫養人與 2019 年不同時,這個問題第三次刺激檢查一開始似乎問的是同樣的事情,但它不包括財政部多付的關鍵點。

每個人的刺激支付和金額根據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和法律規定獨立確定。不同人的刺激量沒有聯繫。據我所知,根據您的稅收情況和法律,你們倆收到的刺激金額是正確的,因此不需要或不應該“退還”任何東西。

我們可以查看第三次刺激支付的法律文本。(前兩次刺激支付的結論將相似,因為相關文本是相似的。)美國救援計劃法案的文本在這裡。第 9601 節增加了 26 USC 6428B,它提供了第三個刺激稅收抵免和提前退稅。(ae) 小節規定了 2021 納稅年度的稅收抵免,並根據各種因素規定了稅收抵免的資格,包括從 2021 年起符合條件的個人、收入限制、受撫養人的錢、SSN 要求等納稅年度。

(g) 小節規定在 2021 年初向人們發送“預付款”(“支票”或借記卡)。小節 (g)(1) 和 (g)(2)(A) 規定了資格如果它適用於 2019 納稅年度,則付款金額將基於稅收抵免的資格和付款金額(在 (ae) 小節中描述):

(g) 提前退款和抵免。——

(1) 總則——除第 (5) 和 (6) 款另有規定外,在 2019 年開始的第一個納稅年度符合條件的每個個人應被視為已支付第 1 章徵收的稅款該納稅年度的金額等於該納稅年度的預退稅款。

(2) 提前退款金額。

(A) 總則——就第 (1) 款而言,如果本節((f) 小節和本小節除外) 已適用於該課稅年度。

(g)(5)(A) 小節用 2020 年代替 2019 年,以代替在初始付款確定日期之前已送出 2020 年納稅申報表的人:

(A) 在初始決定時送出的 2020 年申報表申請。——如果在根據第 (3) 段作出任何決定時,第 (1) 段中提及的個人已為其第一次申報納稅從 2020 年開始的納稅年度,第 (1) 款適用於該個人,以“2020”代替“2019”。

由於您尚未在初始付款確定日期之前送出 2020 年納稅申報表,因此根據法律,您應該收到的預付款的“合法金額”是適用於您 2019 納稅年度的稅收抵免金額,該金額為 4,200 美元,因為您在 2019 納稅年度共同申報,並在 2019 納稅年度申報了一名受撫養人。

而且由於您的女兒已在初始付款確定日期之前送出了她的 2020 年納稅申報表,因此根據法律,她應該收到的預付款的“合法金額”是適用於她 2020 納稅年度的稅收抵免金額,該金額為 1,400 美元,因為她以單身身份申報,任何人都不能在 2020 納稅年度申報為受撫養人。(事實上,即使她沒有在初始付款確定日期之前送出她的 2020 年納稅申報表,因此最初沒有收到任何刺激性付款,因為她可以被聲稱為 2019 年的受撫養人,第 (g)(5)(B) 小節如果她在“額外付款確定日期”(2020 年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後 90 天)送出 2020 年納稅申報表,則向她提供額外付款,

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規定,因申領受撫養人而獲得額外金額的人將減少對受撫養人的付款(其付款是在不同的納稅年度確定的),反之亦然。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如果兩個人在不同納稅年度申報同一受撫養人,則如果他們的付款恰好是根據他們申報受撫養人的相應年份確定的,則他們不能同時獲得受撫養人的額外金額。因為人們有時會非正式地說他們“獲得了受撫養人的刺激金”,所以您可能會誤解為每個人(最多)只有一個人或另一個人才能獲得固定數量的刺激金,但事實並非如此支付金額如何在法律文本中建構。在法律上,

這兩個金額中的任何一個都沒有錯誤,事實上,我什至不認為 IRS 有改變支付金額的自由裁量權只是因為他們認為“有人已經為這個人獲得了刺激”,因為如何確定金額是法律規定的。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37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