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為我的幼兒提供保姆服務時,我的母親應該是獨立承包商還是我的僱員(出於稅收目的)?
我 65 歲的母親和我們一起住在佛羅里達州,當我和丈夫工作時,她照顧我們的兩個年幼的孩子。我和丈夫每年向母親支付大約 6,000 美元的現金,我們使用母親的 SSN 作為我們在稅表 2441(Child & Dependent Care Expenses)上的托兒服務提供者。因此,我母親以“自僱保姆”的身份報稅,併申報了她從我們那裡獲得的 6,000 美元收入。而且,她每年都繳納自己的稅款。我們做得對嗎?或者,我們是否應該支付我母親的保姆稅(就像她是家庭僱員一樣)?
還有一件事:一位報稅員過去告訴我們,我母親必須有一個不同的地址,這樣我們才能根據 2441 表申請我們支付給她的錢。這是真的嗎,或者我母親可以使用我們的同一個地址嗎?
您應該選擇按照“保姆稅”的條款對待她。家庭僱員。
明確一點 - 稅法允許(正如喬評論的那樣)讓您在看孩子的同時報銷她的費用,有效地讓您扣除支出賬戶並避免她需要為收入納稅。
那不是你的目標。您希望她有資格獲得醫療保險。如果她聲稱獨立承包商,她將不得不支付自己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稅。您的情況是合法的保姆稅(家庭僱員)之一。在州和聯邦一級為您提供一些文書工作,儘管在佛羅里達州您沒有州稅,所以這超出了我的考慮範圍。
這個問題需要結合您的兩種稅收情況來考慮。您可以在經濟上支持住在您家中的父母。然後,您可以根據她是您的母親並且您支付她一半以上的撫養費這一事實,為她作為受撫養人申請豁免。要計算這一點,請考慮您提供的食物和住房的價值,並加上您支付給她看孩子的費用作為您支持的一部分。現在除以她的生活費。你提供超過 50% 嗎?然後她可以被稱為你的受撫養人。現在看看她的稅務情況。與您通過她的豁免獲得的相比,她因不接受她自己的豁免而失去了什麼。如果你得到的比她失去的多,那麼你可以補償她失去的東西,你仍然會領先。這在家庭中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