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如果我在美國總共只工作了大約 30 天,我應該送出納稅申報單嗎?

  • January 20, 2018

作為 L1 簽證持有人,我在美國工作和生活了一段時間(當然還要納稅)。2017 年 2 月 - 我離開了工作(因此基於 L1 的工作許可無效),在我申報了 2016 年的稅款後離開了這個國家。

我的問題是 - 我是否應該以某種方式再次送出我的納稅申報單,基本上是在 17 年 1 月,實際上是在 2 月的幾天?

美國稅法中沒有報稅單這回事;該聲明是您需要為您在 2017 年 1 月和 2 月賺取的收入送出的納稅申報表的一部分*-* 2017 年的所得稅申報表應在2018 年 4 月中旬到期。您可能不需要如果您的收入足夠小,請送出所得稅申報表,儘管我不確定這條規則是否適用於持有 L-1 簽證的非居民。但是,鑑於您只工作了 30 天,您很可能有權獲得預扣所得稅的退稅,因為您扣繳**的稅款過多,即使您不需要,您也**必須送出納稅申報表來申請退稅以低收入為由送出納稅申報表;您不會自動獲得多扣稅款的退款。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