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得到 1099 還是 W2 的獎金?
我在公司工作
A
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另一家公司B
從公司購買了產品A
,也給了我一份工作。所以從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我開始為公司工作B
。
A
如果我在公司待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我還獲得了公司的住宿獎金B
。(注意獎金是由公司提供的A
)。我還在為公司工作
B
。因此,正如 2017 年 1 月承諾的那樣,我收到了公司的獎金支票A
。從技術上講,我從未A
在 2016 年或 2017 年為公司工作過。所以現在當我申請 2017 年的稅款時,我想我需要為我從公司收到的獎金繳稅
A
。我應該期待 W2 或 1099 或公司的其他文件
A
嗎?更新 1
我不再是公司的員工
A
了。
美國國稅局表示W2 表格僅供員工使用。1099 表格用於支付給非僱員的款項。
對我來說,灰色地帶是你是否
A
認為你仍然是一名員工。我會說你應該期待一個 1099,但你應該要求
A
確認。
我將給出相反的觀點:這應該在 W-2 表格上,一種或另一種方式。
這真的取決於原公司如何處理住宿獎金。不過,由於這是您工作的一部分,我認為很可能應該在 W-2 表上報告;更好的是,如果雇主 B 從雇主 A 支付給他們的資金中支付了獎金,可能會更好地處理,但沒關係。
當然,如果你在從 A 公司離職的那一天收到了這份獎金,你就會被欠 W-2,對吧?因此,我認為美國國稅局會建議推遲上述付款不應該影響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它與就業或非就業補償的處理方式。這是完成工作的報酬,即使它超出了正常的薪酬框架。
我在網上看到的大多數文件都提到了預扣稅款,例如,參見這個 SEC 範例留住獎金,它適用於一家被另一家公司收購的公司(與您的情況不同,但相當接近),並指的是預扣稅款,儘管它沒有澄清 W2 與 1099。
其他文件將此類事情稱為遞延補償計劃,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它本質上是那種計劃,那麼它會更加複雜,因為有一大堆與之相關的規則。例如,本文討論瞭如果在公司觸發年度的納稅年度結束後超過 2.5 個月支付的逗留獎金被視為不合格的遞延薪酬計劃的可能性;但是,我認為,這假設獎金是支付給仍在任職的員工的。目前尚不清楚這是否適用於這裡,因為在考慮觸發條件(1 年逗留)時,您在該時間範圍內獲得了報酬,但在考慮您的工作期限時卻在此時間範圍之外。
總而言之,我認為您可能會獲得 1099,因為公司喜歡在可能的情況下使用 1099(避免繳納就業稅,並避免在他們的系統中將您視為員工),但有一個論點您應該獲得 W-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