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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放棄 IRA 以允許根據遺囑進行分配?

  • October 22, 2017

我父親最近去世了,讓我擔任他的遺產執行人。他的意圖是給我母親留下他 50% 的財產,給我姐姐和我各留下 25%。他已經口頭告訴了我們這一點,並將其記錄在他的遺囑中。

然而,他的大部分錢都在三個 IRA 中,而這三個 IRA 的 100% 受益人都是媽媽。她想滿足他的願望,所以我想找出最好的方法。

我和立了遺囑的律師談過,她說媽媽可以在不納稅的情況下兌現 IRA,然後免稅贈送給我們每個人 25%(這些禮物將大大超過 14,000 美元的免稅禮物限額) . 我認為她在這兩個方面都錯了,在做了一些研究之後,她似乎錯了,這可以解釋爸爸是如何陷入這種境地的。他可能認為他的錢可以免稅分配給我們,這就是媽媽理解它會發生的方式。

看來這裡最好的方法是讓媽媽放棄 IRA,讓他們去莊園,然後我們三個人按照爸爸的意圖繼承。

這會對稅收產生什麼影響?這筆錢什麼時候交稅?什麼時候IRA兌現到遺產?如果是這樣,它將按什麼稅率徵稅?因為這將是一項遺產,我們不必為遺產繳稅,對嗎?

有更好的選擇嗎?

根據 OP 或起草 OP 父親遺囑的律師或 OP 母親提出的各種情況,有兩種不同的可能稅種。

首先,有遺產稅,由死者的遺產支付,繼承人得到剩下的。美國的大多數遺產都不繳納任何遺產稅,因為大多數遺產的終生贈與和遺產稅免稅額都小於 540 萬美元。但是,為了記錄,即使 IRA 從所有者轉移到受益人,獨立於遺囑對 IRA 的處置可能會說什麼,死者 IRA 的價值遺產的一部分,如果遺產足夠大,遺產稅到期而剩餘的遺產沒有足夠的錢來支付遺產稅(例如,大部分遺產價值是 IRA 的錢,沒有其他投資,只是一個有少量餘額的銀行賬戶),然後執行人意志可以請求遺囑認證法庭從 IRA 受益人那裡收回部分 IRA 資金,以支付到期的遺產稅。

其次,遺產必須對從遺產資產中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例如,在死亡之日和將資產分配給受益人之間支付的共同基金股息,或在以遺產為基礎的 IRA 中兌現收入受益人。

現在,OP 父親的大部分財產都在 IRA 中,其中 OP 的母親作為主要受益人,沒有指定的次要受益人。因此,預設情況下,如果 OP 的母親按照律師的建議放棄 IRA,則遺產是 IRA 的受益人。正如@JoeTaxpayer 在評論中所說,如果 OP 的母親否認 IRA,那麼遺產必須分配所有在死亡五週年之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將 IRA 資產分配給三名受益人。如果遺產決定自己這樣做,那麼從 IRA 到遺產的分配就是遺產的應稅收入(最好避免,因為信託的高稅率)。通常的做法是,在死亡發生的次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遺產(作為受益人)通知 IRA 託管人,遺產的受益人是尚存的配偶(50%),兩個孩子(每個 25%)並要求 IRA 託管人相應地劃分 IRA 資產,並讓每個受益人負責滿足其份額的 5 年規則的要求。任何未及時分配的資產每年都要繳納 50% 的消費稅作為罰款,直到這些資金實際從 IRA 中明確提取(也就是說,消費稅不會從剩餘的 IRA 資產中扣除;受益人必須自掏腰包支付消費稅)。就 IRS 而言,沒有要滿足的年度分配要求,但 IRA 託管協議可能有自己的規則,因此 590b 號出版物建議與 IRA 託管人討論 5 年規則的分配要求。從愛爾蘭共和軍分配的錢是收款人的應稅收入。特別是,孩子們不能將錢滾入另一個IRA以避免立即徵稅;配偶 未從剩餘的 IRA 資產中扣除消費稅;受益人必須自掏腰包支付消費稅)。就 IRS 而言,沒有要滿足的年度分配要求,但 IRA 託管協議可能有自己的規則,因此 590b 號出版物建議與 IRA 託管人討論 5 年規則的分配要求。從愛爾蘭共和軍分配的錢是收款人的應稅收入。特別是,孩子們不能將錢滾入另一個IRA以避免立即徵稅;配偶 未從剩餘的 IRA 資產中扣除消費稅;受益人必須自掏腰包支付消費稅)。就 IRS 而言,沒有要滿足的年度分配要求,但 IRA 託管協議可能有自己的規則,因此 590b 號出版物建議與 IRA 託管人討論 5 年規則的分配要求。從愛爾蘭共和軍分配的錢是收款人的應稅收入。特別是,孩子們不能將錢滾入另一個IRA以避免立即徵稅;配偶 因此,590b 號出版物建議與 IRA 託管人討論 5 年規則的分配要求。從愛爾蘭共和軍分配的錢是收款人的應稅收入。特別是,孩子們不能將錢滾入另一個IRA以避免立即徵稅;配偶 因此,590b 號出版物建議與 IRA 託管人討論 5 年規則的分配要求。從愛爾蘭共和軍分配的錢是收款人的應稅收入。特別是,孩子們不能將錢滾入另一個IRA以避免立即徵稅;配偶也許可以將錢轉入另一個 IRA,但我對此不確定;出版物 590b 在這一點上非常混亂。所有這一切都是假設死者在他 70.5 歲生日之前去世,因此 RMD 沒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規則的相互作用是一個更大的蠕蟲罐,我將留給其他人解釋)。

另一方面,如果OP的母親否認IRA,那麼她作為尚存配偶可以選擇將繼承的IRA視為自己的IRA,然後她可以將她的兩個孩子命名為繼承的IRA的受益人愛爾蘭共和軍當逝去。當然,出於同樣的原因,她可以選擇讓其他人成為受益人(例如,她以前婚姻的孩子)或在以後改變主意並讓其他人成為受益人(例如,如果她再婚,或者變得非常喜歡在療養院照顧她的人,並決定將她所有的資產留給這個人而不是她的孩子等)。但是,即使這種剝奪繼承權的可能性不大,並且孩子們非常樂意等待繼承直到媽媽去世,正如 JoeTaxpayer 指出的那樣,通過不否認 IRA,OP 的母親可以延遲從 IRA 獲得分配直到 70.5 歲,等等。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最糟糕的情況是 OP 的母親否認 IRA,立即兌現(對她徵收巨額所得稅)或至少 50%,並贈送 OP 和他的兄弟姐妹她撤回的一半(或者可能考慮到她在分配時必須繳納的所得稅)。如果 OP 的母親送出 709 表格並減少她一生的贈與和遺產稅免稅額,則 OP 的母親無需支付贈與稅,並且 OP 和他的兄弟姐妹不欠贈與金額的任何稅款(收入或其他稅款)。但是,所有這些錢都從遞延稅資產變成了普通資產,未來這些資產的任何額外收益都將是應稅收入。所以,除非 OP 和他的兄弟姐妹需要立即現金(還清信用卡債務,支付房屋首付等),這根本不是一個好主意。

她大錯特錯。

如果愛爾蘭共和軍是傳統的,即稅前愛爾蘭共和軍(不是羅斯),則所有提款均按個人的邊際稅率徵稅。讀到這意味著一大筆錢很容易把她推到比平常更高的括號裡。如果它留在她身邊,她會提取較小的提款並能夠控制她的稅收影響。

一旦她把所有的東西都拿出來送給你,就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是有 709 表格,在那裡申報,併計入她 550 萬美元的終身遺產免稅額。

金融界有幾件事像律師的瀆職行為一樣冒犯了我,進入了他們不知道的領域。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