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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與丈夫定居。這兩個選項中哪個最有意義?

  • July 24, 2014

這是場景:

我們的房子價值約 250,000 美元(我們認為)。我們欠了大約 200,000 美元,所以我們有 50,000 美元的股權。我們正在友好離婚,雙方都想要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我們和解的一部分是我們將出售房屋的收益分成(我們假設我會在未來幾年內出售它)。

選項 1(如我丈夫所述):“對房子進行評估或使用我們都同意的價值。減去仍欠的金額,然後將其分成兩半。從我的一半中減去 10,000 美元,以抵消關閉成本和一些維護費用和如果你把我買斷,得到的數字將是你“欠”我的房子。我們可以從你的一半 401k 中減去這個數額。[僅供參考,我們也在拆分 401k。]我們以你的名義再融資除了抵押貸款之外,您可能還可以獲得房屋淨值線,以幫助為未來的任何維修提供資金。然後,您將在出售房屋時獲得所有收益。

或選項 2:

“我們可以說您在出售房屋時向我支付了上述計算的買斷金額,而不是 401k 抵消。該金額將減去評估金額與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因此,我們根據現在,但如果房子的價值下降,有一個安全措施。”

我想我理解這兩種情況,但我不知道這兩種情況是否明顯是個壞主意。任何幫助是極大的讚賞。

兩者都很接近,但有兩個注意事項 - 友好與否,我寧願有一個現在結束的交易,並且沒有任何事情懸在我的頭上,可以在未來的銷售中獲得或支付金錢。401(k) 資金通常是稅前的,因此將我從 1 萬美元的房屋淨值中解脫出來比 401(k) 中的 1 萬美元更有價值,這將使我淨賺 7 千美元左右。

正如我對喬所說的那樣,我會專注於估值。如果您的房子與附近的房子相似,您可能很容易重視它。如果是獨一無二的,估值可能會很艱難。我會花一點錢找一兩個評估師。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3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