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賣出股票(短期).. 我應該在 2014 年還是 2015 年賣出我的長期收益股票?
我於 2013 年 12 月(去年)開始投資股票市場。我買了 5 隻股票——其中 3 只處於虧損狀態(我想賣出),其中 2 只盈利。
我的理解是,為了獲得最大的利益,我必須在一年的持有期之前賣掉這3只虧損的股票,以便為其獲得短期的損失稅優惠。那是對的嗎?股票的總損失約為1000美元。
我目前在今年的任何股票上都沒有其他短期或長期收益。
我應該在 1 年持有期之後但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賣出 2 只盈利股票(目前利潤為 400 美元)嗎?還是等到 2014 年 1 月才賣掉(以便獲得 2014 年稅收的最大收益)?
也就是說,如果我在 12 月 31 日之前賣出 2 只盈利股票,短期損失是否會抵消長期收益?
相關問題(已添加)
謝謝大家的回复。
另一個相關問題.. 對於盈利股票,我看到股息已經發放並再投資。交易日期顯示如下(一個範例):12/18/2013、03/14/2014、06/13/2014、09/16/2014
這是否會將我的持有期日期“延長”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而不是 2013 年 12 月 18 日)?換句話說,在 1 月 1 日之後,當我拋售所有股票時,所有這些股票都將有資格獲得長期收益,還是其中一些(股息再投資)被視為短期收益,還是全部被視為短期收益?
我想對於虧損而言,我是否獲得股息並不重要,因為當我出售時它們仍將在 1 年持有期之內(並且有資格獲得短期虧損)?
短期損失適用:
- 對於短期收益,
- 剩下的將用於長期收益,
- 剩下的將用於您的 AGI,最高限額為 3000 美元,
- 剩下的就結轉到下一年。
因此,如果在 2014 年您根本沒有資本收益,只有 1000 美元的資本損失——您的總應稅收入將減少 1000 美元。我不知道2015年你會有什麼。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你沒有任何其他收入,否則我會在 2014 年進行“虧損收割”並兌現虧損股票。
有利可圖的股票——如果它們有利可圖,為什麼要賣出?你希望他們停止存在嗎?如果是這樣 - 持有它們直到 1 年零 1 天的持有期過去,以長期鎖定收益。
littleadv涵蓋了您的第一個問題。我將解決您關於通過股息再投資購買的股票的其他問題。
股份的持有期從獲得該特定股份之日起計算。因此,您的原始股票將在您購買後一年零一天被視為長期股票。在每次股息分配中購買的股票將保持短期,直到自購買之日起一年過去。
您將對2014 年賺取的紅利承擔納稅義務,即使這些紅利立即進行了再投資。當然,這將成為股票成本基礎的一部分,並且您只需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是短期的)股息再投資以來“額外”股票價格上漲的資本收益。
如果您最終一次出售所有股票,您的經紀公司幾乎肯定會向您發送一份包含長期/短期細分的聲明,以及每種類型的成本基礎。如果您只想出售部分股票,並且只想實現特定類型的收益(或損失),您應該指示您的經紀公司出售特定股票——那些反映您想要的成本基礎的股票。否則,我認為他們通常會先出售最老的股票(先進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