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買方要求行使從母公司剝離的股票期權/權利的原因?
最近,一家我擁有幾股股份的公司為其部分業務發行了一系列期權,這些業務以前沒有公開交易。該子公司將於明年開始以完全獨立於母公司的新程式碼公開交易。
幾年來,我一直在隨意交易證券,但以前從未經歷過這種情況(即在“分配”給目前股東的情況下接收新公司的股票期權)。期權所代表的新股成本很容易在我的預算之內,所以出於好奇,我決定行使期權併購買股票。我打電話給經紀公司,告訴他們我想做什麼——他們沒有發出危險信號,像任何其他標準請求一樣處理它,我認為交易會毫無問題地完成。
然而,第二天,我接到了經紀公司的回電。發行(母公司)公司顯然需要一份“合格投資者信函”(或類似內容),說明行使股票期權的實體/個人的資產總額至少為 1 億美元或更多。換句話說,這些期權對於像我這樣的“百富翁”來說是無法使用的,只能在期權市場上出售(這將使我花費的交易費用是期權總價值的幾倍)。期權畢竟不是“購買權”,相反,它們基本上一文不值。
也許這是我自己缺乏經驗的表現,但為了行使股票期權而擁有大量支持資產的要求有點讓我犯了錯誤。我可以看到母公司不想像我這樣處理數百萬(字面意思)的小額交易,但該選項不是法律文件嗎?我一直認為股票期權是一份法律契約,聲明“這使持有人有權在 {DATE} 之前以 {PRICE} 購買 1 股 XYZ 股票”(無論持有人的身份如何——任何提供契約即期權的人連同現金所陳述的價值將獲得 1 股作為回報,期間)。
公司對已發行證券提出類似要求是否普遍?(或者我所描述的和我認為的一樣陰暗?)
您的股票屬於加拿大上市公司(如您的評論回復中所示)並且您位於美國(如您的簡歷中所示)這一事實與回答問題高度相關。
需要成為“合格機構買家”(QIB)的限制源於母公司尚未註冊在美國出售的分拆公司權利[期權]或股份(還沒有?)。
在美國出售的股票必須在 SEC 註冊或有資格獲得某些豁免。請參閱SEC 快速解答 - 證券法規則 144。報價:
在市場上出售受限或控制證券可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這是因為銷售非常接近發行公司的利益,法律可能要求他們進行註冊。根據 1933 年《證券法》第 5 條,所有證券的發售和銷售都必須在 SEC 註冊或有資格獲得某些註冊要求的豁免。[…]
此類註冊需要遵守法規和費用。也許權利[期權]本身永遠不會被登記(因為它們的生命週期非常有限),而上市股票可能是?您可以聯繫母公司的投資者關係了解更多詳情。(如果我猜對了公司,本新聞稿中有詳細資訊。在文本中搜尋“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