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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期間,2017 年全年待離婚。我會強迫我的前任逐項列出嗎?

  • January 3, 2019

我們在 2016 年 9 月分居,我在 2017 年 2 月送達了她的離婚文件,但離婚仍未敲定。所以整個2017年我們都沒有住在一起,我們只溝通離婚相關的問題,主要是通過律師。2017 年全年完全分居但技術上已結婚。沒有孩子。

而且我比我的前任賺得多,她會同意或配合“已婚共同申請”的申請狀態。所以我必須以“已婚單身”的形式送出,對嗎?

我是自僱人士,我想我需要在我的附表 C 上逐項列出業務費用的扣除額。Turbotax 告訴我,當我的前任文件為“已婚共同申報”時,她也必須逐項列出。但她在一個簡單的 W2 上從事零售工作。我擔心如果她不能接受標準扣除,這會增加她的稅負。

當我的前任甚至不和我說話而且我一年多沒見過她時,國稅局如何使我們的稅收相互關聯?

我有這個權利嗎?這似乎很瘋狂。

你混淆了一些事情。

已婚夫婦有兩種申報方式:“已婚共同申報”和“已婚分開申報”。(如果涉及兒童,你們中的一個人可能會使用第三種送出選項,稱為“戶主”。)

已婚聯合報稅 (MFJ) 意味著您為你們雙方送出一份(也是唯一一份)納稅申報表。

已婚分開報稅 (MFS) 意味著,儘管您已婚,但你們每個人都在各自寄出報稅表。

所以,首先,你需要清楚你的申請狀態。要麼你們一起送出一份報稅表 (MFJ),要麼你們各自送出自己的報稅表 (MFS)。如果您沒有將您的稅務文件提供給您的妻子,而她也沒有將她的文件提供給您,那麼你們倆都需要分別送出已婚申報。

當您送出 MFS 時,您仍然需要在你們兩個之間協調一些事情。如果涉及兒童/受撫養人,您需要就誰在他們的納稅申報表上申報他們達成協議,因為只有你們中的一個人可以申報每個受撫養人。

而且,關於你的問題,如果你們中的一個人決定將扣除項目列為MFS,另一個人不能採取標準扣除;他或她也將被要求逐項列出,即使這導致扣除額低於標準。

如上所述,如果有一個孩子並且滿足所有要求,那麼你們中的一個人可能會使用第三種送出選項,稱為戶主。戶主的特點之一是,即使您在技術上與已逐項列出的配偶結婚,它也允許進行標準扣除。

有關分居期間稅收的更多資訊,請參閱IRS 出版物 504,離婚或分居的個人

最後,正如 Glen Pierce 和 Hart CO 在評論中提到的那樣,“逐項扣除”一詞特指附表 A 中列出的扣除。它與您的企業的附表 C 無關。因此,您仍然需要確定您是否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您是否將在附表 A 中逐項列出。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9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