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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閉財產之前從託管處向賣方付款,以便可以完成抵押?

  • July 2, 2021

假設賣方不想向買方授予延期,以便他的貸方可以完成抵押文件工作。

但是,買方手頭有足夠的現金,完全有能力在原定期限前向賣方付款。

  1. 買方可否在按揭文書工作完成前以個人現金向賣方付款,然後要求貸方將按揭收益提供給他?
  2. 如果是,那必須在關閉之前還是之後發生?
  3. 如果在關閉後,那麼該貸款是否符合正常抵押貸款的條件,還是必須是 HELOC 或其他?(我的理解是普通房貸比HELOC有更好的減稅規則)

我知道評估意外事件在這些情況下可能很有用,但是如果貸方以低於購買的價值評估房屋並且買方手頭沒有足夠的現金,則報價不會在其他無效的報價中脫穎而出。

買方可否在按揭文書工作完成前以個人現金向賣方付款,然後要求貸方將按揭收益提供給他?

不要問我們。詢問貸方。您需要了解他們將如何處理此問題。如果他們需要做任何其他工作,這可能會延遲事情。

如果是,那必須在關閉之前還是之後發生?

收盤是買方將錢交給賣方的地方。再加上簽了很多文件。因此,您必須在關閉之前做出所有這些安排。

賣家想知道這件事。他們會從您那里而不是您的貸方那裡獲得收銀員支票。

確保您受到產權保險的保護。這通常是貸方的要求,但您需要這種保護。

如果你走這條路,那麼你將再次關閉抵押貸款,就像再融資一樣。

如果在關閉後,那麼該貸款是否符合正常抵押貸款的條件,還是必須是 HELOC 或其他?(我的理解是普通房貸比HELOC有更好的減稅規則)

銀行的抵押貸款可能被視為再融資。確保您仍然有資格獲得您想要的貸款。例如,如果他們為您作為首次購房者提供特別費率,或低首付貸款。

問題是國稅局如何看待它。在936 (2020) 號出版物中,房屋抵押貸款利息扣除

被視為用於購買、建造或大幅改善房屋的抵押貸款。

由合格房屋擔保的抵押貸款可能被視為房屋購置債務,即使您實際上並未將所得款項用於購買、建造或大幅改善房屋。這適用於以下情況。

  1. 您在獲得抵押貸款日期之前或之後的 90 天內購買了您的房屋。房屋購置債務僅限於房屋成本,加上下文 (2) 或 (3) 中描述的限制範圍內的任何實質性改善的成本。(參見後面的範例 1。)
  2. 您建造或大幅改善您的房屋並在工作完成之前取出抵押貸款。購房債務僅限於抵押貸款日期前 24 個月內發生的費用金額。
  3. 您在工作完成後的 90 天內建造或大幅改善您的房屋並取出抵押貸款。購房債務僅限於在工作完成前 24 個月開始到抵押日期結束的期間內發生的費用金額。(參見後面的範例 2。)

您必須在購買房屋之日起 90 天內關閉抵押貸款。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4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