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Passthrough LLC:我是否必須為獲得 0% 利潤的合作夥伴送出附表 K-1?
美國稅法問題:
我有一個“合作夥伴”獲得 0% 的利潤,負責 0% 的損失,但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確實獲得了 5% 的業務銷售額。
我需要為他送出K1嗎?
這是一個有趣的理論問題,
幾個問題,
- 你確定你已經*“選擇作為合夥企業納稅”*嗎?沒有的話就忘了
- 在美國,我實際上不確定您是否可以擁有“有人一無所獲”的有限責任公司。它必須是一個直通實體。你實際上不能有(我認為)奇怪的安排,比如“除了在銷售或實體的情況下,你什麼都得不到”
- 請注意,在商業中通常會達成“如果 X 公司被出售,P 獲得 {某物}”之類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P 不是所有者、合夥人、LLC 成員或其他任何東西——他們只是一個人與提到的協議。確實,聽起來所提到的人不是合夥人或所有者,他們只是“這個人”,如果您出售有問題的公司,您有義務
- 就一般而言,當然,即使您輸了,您也必鬚髮送 K-1。但是再次參見第 2 點,我認為您甚至無法以所描述的模式製定 LLC,恐怕
- 除非他們另有選擇,否則 LLC 是假定的流通實體。
- 完全有可能擁有一個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持有權益的 LLC 成員或合夥合夥人:這稱為利潤權益,通常用於房地產和石油和天然氣投資等領域。向利潤權益持有人支付款項的情況幾乎可以完全定制,因此像 OP 描述的安排是完全可行的。
- 一般來說,您必須將 K-1 分配給任何作為成員或合夥人並且在納稅年度從流轉實體獲得收入或損失分配的任何人;因此,嚴格來說,可能沒有必要在 TY 期間的任何時間將一個分配給沒有價值的利潤權益的持有人。然而,這通常是出於禮貌,因為它使人們更容易核對自己的稅款,並且在未來與 IRS 發生任何爭議時提供書面記錄。
話雖如此,我同意從您的描述中並不完全清楚您所談論的人是真正的 LLC 成員;如果您只是與該人簽訂了握手協議(甚至是臨時的書面協議),與他們分享 5% 的收益,這幾乎肯定不會被視為利潤權益。
我應該指出,利潤利息的主要好處是(加上及時的零值 83(b) 選舉)它允許接收者在收到支付時要求資本收益待遇。沒有這個,他們將需要按普通收入稅率納稅(並且,根據具體情況,你也可能最終為此納稅,儘管可能是按上限收益率納稅。)
請盡快諮詢熟悉利潤結構和處理方式的稅務律師+編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