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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退還了我的部分州退款;現在必須將初始金額申報為收入嗎?

  • February 7, 2013

抱歉標題簡潔,這裡有一個更充實的解釋:

當我去年送出 2011 年的稅款時,我收到了來自居住州(阿肯色州)的退款。去年晚些時候,由於一家企業改變了所有權(不是我的企業,但我擁有股票),我不得不修改我 2011 年的納稅申報。這項修正案要求我償還我收到的大部分回報。

現在我要申報 2012 年的稅款,並且由於我已經逐項列出了我的扣除額,因此我應該將去年的退稅申報為收入。為了促進這一點,阿肯色州為我提供了 1099-G,其中顯示了我的初始退款金額。我覺得很奇怪,我必須申報全部金額,即使後來我不得不償還一大筆。有什麼辦法讓我為我償還的部分獲得“信用”?

我已經打電話給阿肯色州的芬部。和 Adm.,但他們說他們無法調整我的 1099-G,即使我已經償還了一部分。

謝謝!

如果您獲得 1099-G 州稅退稅,則只有在上一年扣除州稅後,您才需要將其申報為收入。即:如果您進行了標準扣除 - 您無需將退款申報為收入。

如果您確實逐項列出,則必須將退款申報為收入,並在您的時間表 A 中扣除去年支付的稅款。如果今年您沒有逐項列出 - 您失去了稅收優惠。


如果我的回答不清楚 - 支付的稅款和收到的退款是無關的。您在同一年繳納稅款和收到退稅的事實並沒有使它們有任何關聯,即使兩者都指的是同一個納稅年度。

<http://www.irs.gov/taxtopics/tc503.html>說您可以扣除“您在這一年支付的任何上一年的州或地方所得稅”。所以我想說,只要您有良好的記錄,您可以扣除您在支付當年必須償還的超額退款。您的報稅表是否被修改不應影響它是否可以扣除。

引用自:https://money.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