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一段時間,我的朋友發現了 FBAR。他現在能做什麼?
我的朋友在印度出售了一處房產,他在印度的銀行賬戶中有資金。他正在考慮用這筆錢購買另一處房產以避免稅收或類似的事情。(您有長達兩年的時間購買另一處房產,以避免在印度繳納資本利得稅)。
問題是他剛剛發現了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現在做什麼?他開戶已經有兩年了,我想錢已經在他的賬戶裡了。
讓事情變得更複雜的是,我認為他過去一年沒有報稅(他沒有足夠的收入)。
他是美國公民——出生在印度。我想他在美國已經十年了。
美國國稅局允許申報者附上一份聲明,解釋延遲申報的原因。過去我曾讓客戶這樣做,並且從來沒有出現過問題(這並不保證任何事情,但仍然很高興知道)。
一般來說,當納稅人自願遵守申報要求時,即使遲到了,國稅局也會比他們自己弄清楚並發出通知要寬鬆得多。
據我了解,如果銷售收益投資於某些特定類型的債券(印度農村公路建設局?),為期三年,則印度房地產銷售的資本收益可以完全免徵所得稅。不遲於銷售完成後的 x 個月(6 個月?)。也許這僅適用於繼承房地產的銷售,而不適用於通過購買獲得的商業財產或住宅財產,因為沒有像美國發生的死亡基礎上的升級,而且很可能,購買價格的記錄繼承的財產在時間的迷霧中失去,因此投資的基礎實際上為零(或被稅收當局視為零)這些債券支付的利息**是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也許@Dheer 願意糾正上述任何錯誤。
因此,可能需要檢查是否
(a) 每年的債券利息收入在表格 1040 附表 B 中申報
(b) 附表 B 上是否勾選了相應的方框(詢問納稅人是否對外國賬戶等具有簽字權的方框),
(c) 表格 TD 90-22.1 是否每年送出(這是 FBAR 要求)
請注意,如果全年賬戶的總價值低於 1 萬美元,則納稅人應在附表 B 上勾選“否”,無需送出 TD 90-22.1 表格。此外,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投資,還有單獨的要求送出 8938 表格。前段時間在福布斯雜誌上有一篇描述這些規則的兩部分文章,這可以線上獲得(第 1部分 和 第 II 部分)
正如@superjessi 所說,如果唯一的問題是沒有及時送出表格,並且即使送出遲到,納稅人也自願遵守規定,國稅局可能會寬容。如果沒有報告外國收入,他們可能不會那麼寬容,即使在送出了各種表格後仍然沒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