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後的抵押貸款利息
我即將結束(今晚晚些時候)我的主要居民抵押貸款的再融資,但我對抵押貸款公司如何獲得我的回報數字有點困惑。
新貸款的發放日期是 2020 年 12 月 8 日,所以我認為我應該只支付 3.75% 的舊貸款利息,從 12 月 1 日到 12 月 8 日。整個 2020 年 11 月的利息支付約為 1235 美元,但在付款聲明中,我目前的抵押貸款公司向我收取約 1800 美元的“3.75% 利息”。僅僅8天,這似乎太高了嗎?
據我了解,我需要在 12 月 8 日至 12 月 31 日(但不是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期間支付新貸款的利息,然後我的新定期還款將於 2021 年 2 月 1 日到期。但 22 天我相信,這筆新貸款收取的利息應該是 2.5% 的新利率。我的理解正確嗎?
新的抵押貸款公司從現有的抵押貸款公司獲取目前餘額,併計算需要償還的任何應計利息。他們很可能在截止日期之前就得到了余額,並且計算了一個多月的應計利息(並且沒有考慮到兩者之間的付款)。因此,從他們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保守”的金額,以確保舊貸款完全還清(並且可以釋放留置權)。
我最近也進行了再融資,根據我的計算,“還款額”遠高於當時的餘額加上應計利息。我得到的解釋是,它包含一個“緩衝”,以防付款延遲、託管賬戶中的差異(即使我不使用託管賬戶)或其他意外差異,但我目前的抵押貸款公司會退還我的差價。果然,大約一周後,我收到了差價的“託管結算”。除了在收盤時必須有更多的現金外,最後一切都解決了。
自從計算了收益數字以來,您可能還付款了,因此如果他們不考慮這一點,您的實際收益將更少。
從結賬日期到您的第一次付款前一個月的月初之間的任何利息都應作為“預付利息”包含在結賬結算中,並以新的利率計算(因為那是您要貸款的利率)。所以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