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儲蓄債券的欠款
1995 年 5 月,我的祖父購買了 11,000 美元的 EE 儲蓄債券。他於 2008 年 7 月 20 日去世。我父親將債券轉給他自己,然後在 2015 年 2 月從他轉給我(嗯,文件是在 2015 年 2 月簽署的;實際轉移發生在 2015 年 5 月)。
我父親今天剛收到美國國稅局的一封信,說他在 2015 年欠這些債券的所得稅——大約 11,000 美元的收入——他現在也有大約 100 美元的利息費用。
我的問題是兩方面的。
- 債券從未兌現,為什麼要對它們繳納所得稅?如果要繳納所得稅,似乎應該由我來繳納——而不是他?
- 似乎這些賺取的利息應該算作資本收益?據我了解,隨著資本收益,資產的價值會重置為原始所有者去世時的目前價值。我知道這些債券在 2008 年的價值是多少,但美國國稅局稱他在 2015 年收到的 11,000 美元收入幾乎是債券價值的兩倍。既然債券在發行大約二十年後轉移給我,那麼它們從 1995 年到 2008 年積累的價值呢?這不應該從他們被報告產生的 11,000 美元收入中扣除嗎?
紙質EE 系列美國儲蓄債券就是所謂的零息債券:您以面值的折扣購買它(美國儲蓄債券的折扣為 50%),儘管您沒有獲得利息,但它賺取利息現金(您可以在其他地方投資)。相反,所賺取的利息增加了 債券的贖回價值——如果您在到期日之前將債券帶到銀行兌現,您將收到的錢。當債券最終到期時,其贖回價值已增加到全部面值。1995年5月發行的紙質EE系列美國儲蓄債券的到期日為17年。
現在,對於一般的零息債券,美國國稅局要求每年賺取的利息報告為利息收入,即使您沒有收到任何現金收入,並且利息應納稅(除非它是免稅的市政債券或債券是在稅收遞延投資中持有的,例如 IRA 或 401(k) 計劃)。但是,EE 系列美國儲蓄債券有一項特殊豁免,因為所有者可以選擇不每年申報利息,而是將所有累積的利息報告為贖回當年的利息收入。(大多數人選擇此選項)。這不是您想要的資本收益。
因此,如果您的祖父在 1995 年 5 月為 EE 系列美國儲蓄債券支付了 11K 美元,那麼他收到的債券的面值為 22000 美元,並且假設您的祖父遵循典型做法,那麼 2012 年 5 月債券的價值為 22000 美元,並且當年需要申報 11,000 美元的利息收入。這與美國國稅局告訴他的金額非常吻合,即他必須繳納所得稅的利息收入(儘管這一年已經過去了 3 年)。現在,您的祖父於 2008 年去世,債券的情況取決於債券登記在誰的名下(例如,您的父親是否被指定為債券的倖存者),或者,如果您的祖父是唯一所有者,你祖父的財產如何被處理(直到你祖父去世的利息屬於遺產)。另請注意,EE 系列債券在到期後的第 18 年至第 30 年繼續賺取利息,但在到期時,利率由財政部重置,通常為過去多年一直很低的長期利率. 因此,2012-2015 年您父親有效贖回債券時賺取的利息足夠小,以至於“大約 11,000 美元”可以解釋為涵蓋 11300 美元,包括到期前的 11000 美元利息和 300 美元的利息(每年)在到期後的三年內。您今年賺取的 100 美元利息聽起來也很正確。
總而言之,可能是你祖父以他的名義,你父親的名字,你的名字(1995年你還很小嗎?),你父親和你在2008年繼承了債券,然後是你父親。 2015年把你祖父的名字從債券中去掉,從而在2015年把債券轉移到他和你的名下,不久之後又去掉了他的名字,把債券轉移到你一個人的名下。至於為什麼你爺爺去世的時候是 2015 年而不是 2008 年,你是 2015 年滿 21 歲(債券買了 20 年後)?